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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残疾人法》(ADA)

《美国残疾人法》(ADA)
《美国残疾人法》(ADA)
Anonim

千方百计,这不是法律史上最大的责任案件,但是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对总部位于芝加哥的AIC Security Investigations,Ltd.及其所有人Ruth Vrdolyak的诉讼引起了美国的浓厚兴趣。商界; 这是根据相对较新的《美国残疾人法案》(ADA)提起的第一起案件。陪审团认为,AIC公司高管查尔斯·韦塞尔(Charles H. Wessel)因诊断出患有脑癌而被解雇是故意歧视的。该判决可能会对美国公司产生深远的影响。

美国Pres。乔治·布什(George Bush)于1990年7月26日签署了ADA法案,该法案为残疾人提供了公民权利保护,并确保他们在公共场所,就业,交通,州和地方政府服务以及电信领域享有平等机会。约有4300万残疾人受到法律的影响。从1992年7月26日开始,雇用规定适用于雇员超过25人的雇主;从1994年7月26日起,那些拥有15至24名雇员的公司必须遵守规定。公共住宿规定通常从1992年1月26日开始生效。他们要求进行必要的更改,以使残疾人能够使用所有公共设施。 ,包括餐厅,剧院,日托中心,公园,机构建筑物和酒店。

迄今为止,针对ADA违反行为的指控最多,是与就业有关的。到1993年8月31日,索赔总数已超过14,000。背部功能障碍是最常提及的残疾,约占总数的18.5%。其次是精神疾病,占10%。索赔人最常指控的侵权行为是解雇他们的工作,占49%;其次是未能提供合理的住宿条件(22%)。

在评估其合规困难时,许多企业领导人指出了该法案中使用的模糊语言和定义所造成的混乱。例如,雇主被要求为残疾求职者或工作场所的雇员提供“合理的住所”,但是如果给雇主的业务带来“过分的困难”,则不必进行住所。禁止歧视“合格”残疾人。残疾人只需要能够在有或没有“合理安排”的情况下处理工作的“基本职能”。

雇主还对残疾的广泛定义感到争执,例如,只要他们能够履行工作的基本职能,就应包括酗酒者。这样的前景使雇主争先恐后地重写职务说明,从而清楚地定义了哪些是必要的,哪些不是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