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与政府

英国法律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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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Chancery Division,前身(至1873年),位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Chancery法院,是高等法院三大部门之一,其他部门是女王基准法院和家庭法院。该法院由高等法院大法官主持,以法官的身份担任检察司庭长,审理涉及商业和财产纠纷的案件,包括知识产权索赔,信托,财产和相关事宜。它在15世纪开始发展为一个衡平法院,提供普通法法院无法获得的补救措施。时至今日,联邦法院和衡平法院仍在联邦的某些地区和美国的某些州作为独立的司法管辖区维持。

在英格兰,到14世纪,普通法法院已确立为皇家司法的主要机关。在早期,他们在制定和应用普通法规则时行使了广泛的管辖权,但是他们最富有创造力的时期已经结束。大量的规则已经形成,其中许多是高度技术性和人为的。普通法变得越来越僵化和僵化。在民事案件中,可提供的救济主要限于赔偿金以及收回土地和动产的所有权。法院拒绝扩展救济的种类和使其多样化,以满足新的和更复杂的情况的需要。法院坚持遵守法律规定,常常没有在当事方之间公平公正地进行处理。造成不满的另一个原因是,在15世纪日益严重的政治混乱中,强大的地方领主能够行贿或恐吓陪审团,并无视法院的命令。

因此,失望的诉讼人向国王和议会提出请愿书。这些请愿书被称为大臣,到15世纪,大臣已经开始建立一系列公平的补救办法,并制定有关其运作的政策。在行使其公平管辖权时,大臣最初不受普通法法官的束缚。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他拥有广泛的正义权力,并且以最低限度的程序形式行使这些权力。总理府相对便宜,高效,公正。在15世纪和16世纪,它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但牺牲了普通法法院。在17世纪,普通法法官和议会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对总理大臣侵犯普通法法院的管辖权感到不满,总理被迫同意不听取任何在普通法中有适当补救措施(例如损害赔偿)的案件。

到16世纪初,判例制度的发展对公平补救办法的持续发展产生了另一种限制性影响。尽管大多数早期的大臣曾是牧师,但后来的大臣通常是律师,他们使用新近启动的案件报告开始将平等变成一套既定的规则。到17世纪中叶,由Chancery法院管理的股权已成为该国法律的公认组成部分。通过1873年的《司法法》,废除了英格兰的竞争性,独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院-伴随而来的拖延,费用和不公正行为-被废除了。该法案将现已解散的法院法院的管辖权移交给了高级法院新的法院法院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