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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十八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十八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十八修正案
Anonim

第十八修正案,修正案(1919年),对美国宪法施加了联邦禁酒令。

禁止:节制运动和第十八修正案

在美国,早在1820年代强烈的宗教复兴主义就掀起了针对州和地方禁令的运动。

第十八条修正案来自节制运动和反沙龙联盟的有组织的努力,这归因于几乎所有社会疾病,并在地方,州和国家各级领导了打击其制造,销售,分销和消费的运动。 。支持禁令的大多数有组织的努力都涉及宗教联盟,这些联盟将酒精与不道德,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来临,非爱国公民身份也随之而来。该修正案于1917年12月通过了美国国会的两个参议院,并于1919年1月获得必要的四分之三州的批准。其措辞要求国会通过强制性立法,并由众议院主席安德鲁·沃尔斯特德(Andrew Volstead)拥护。司法委员会,策划通过了《国家禁止法》(通常称为《 Volstead法》)。该法案由反沙龙联盟领导人韦恩·惠勒(Wayne Wheeler)构思,并通过了普雷斯(Pres)否决权。伍德罗·威尔逊。

《 Volstead法案》和《修正案》均未获得巨大成功。确实,整个非法经济(偷窃,演讲和蒸馏操作)蓬勃发展。公众对酒精的胃口一直保持,直到1929年股市崩盘后才加剧。1933年3月,就职后不久,普雷斯(Pres)。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签署了《卡伦·哈里森法案》(Cullen-Harrison Act),该法案对《沃尔斯特德法案》(Volstead Act)进行了修正,允许生产和销售低酒精度啤酒和葡萄酒(酒精含量最高为3.2%)。九个月后,即1933年12月5日,联邦的禁令被《二十一条第一修正案》的批准所废止(该修正案允许在州和地方各级维持该禁令)。第十八修正案是唯一获得批准并随后被废除的修正案。

修正案全文为:

第1节:自本条批准之日起一年后,特此在美国及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酒类饮料生产,销售或运输,在美国境内进口或从美国出口,用于饮料目的禁止。

第2节-国会和数个国家应同时具有通过适当立法执行本条的权力。

第3条—除非该条款已由国会根据《宪法》的规定由数个州的立法机关批准作为对《宪法》的修正,否则该条款将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