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与政府

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
Anonim

欧洲人权法院(ECHR),成立于1959年的司法机关,负责监督执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俗称《欧洲人权公约》)的工作。由欧洲委员会负责。该公约要求签署国保证各种公民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和宗教自由以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它的总部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

认为自己的人权受到侵犯并且无法通过其国家法律系统解决其要求的个人,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请愿,以审理此案并作出裁决。法院也可以审理由国家提起的案件,可以判给经济赔偿,其判决通常需要修改国家法律。欧洲人权法院通常由七名法官组成,由40多名当选为不可延期的九年任期的法官组成。法官不代表他们的国家,一个国家可以提供的法官人数没有限制。法院也分为四个部分,其法官代表性别和地理位置的平衡,并考虑了各种法律制度。在由七名法官组成的小组确定涉及一个严重的口译问题或该小组的裁决可能违反现有判例法的情况下,有时会使用由17名法官组成的大庭。

为了更有效地处理越来越多的案件,于1954年成立的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人权委员会于1998年合并为重组后的法院,无需事先同意即可审理个别案件个人的国民政府。尽管有这些变化,欧洲人权法院的积压工作仍在继续增加,促使在2010年采取了其他简化措施,其中包括禁止法院审理申请人未遭受“重大不利”影响的个别案件。法院的裁决对所有签字人都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