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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室执行装置

气室执行装置
气室执行装置
Anonim

气室,由气体致死执行死囚的方法。

毒气室于1921年在美国内华达州首次采用,旨在提供更人道的死刑形式。1924年2月8日,吉恩(Jee Jon)成为第一个被致命气体处决的人。到1955年,美国有11个州采用了毒气室作为执行方式,但到21世纪初,只有两个州(加利福尼亚州和密苏里州)可以使用毒气室,被判刑的囚犯可以在致命注射和致命性气体之间进行选择。在亚利桑那州,允许在1992年11月之前被判处死刑的囚犯在致命注射和致命气体之间进行选择。在怀俄明州,如果裁定后一种方法违宪,则指定使用致命气体代替致命注射。从1921年到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开始暂停执行死刑)时,执行了约600次处决,使用了致命性气体。从1976年(暂停禁令结束)到1999年,只有11次处决使用了它。翻新废弃气室的高昂成本,以及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这种方法在宪法上的残酷性,促使了这一趋势,导致一些学者在21世纪初预测该方法将不再使用。

加利福尼亚州的致命气体程序(最详尽的记录)是在密封的改良八角形室内进行的。囚犯被绑在椅子上,椅子上有孔,下面放置一个容器,里面装有硫酸,蒸馏水和氰化钠晶体。er子手拉了一个将氰化物晶体混入硫酸-水容器中的杠杆,以产生囚犯吸入的氢氰酸气体。尽管人们普遍认为氰化物会影响身体的许多部位,但由于疼痛和意识很难测量,因此尚不清楚个体在何时失去意识或死亡。1996年,联邦上诉法院一致认为,加利福尼亚州授权使用致命性气体的法规违反了《美国宪法》关于禁止残酷和不寻常处罚的《第八修正案》,其依据是下级法院的结论是,用毒气的囚犯会遭受极大的痛苦,而且很有可能这样的痛苦会持续几分钟。(随着时间的流逝,目击者还报告了加利福尼亚州和其他州发生的数次漫长而令人毛骨悚然的致命性处决。)

美国最高法院从未裁定致命性气体是否合宪。但是,它确实取消了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裁定致命性气体违宪,因为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要求注射致命性气体,除非囚犯特别要求使用致命性气体。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为加利福尼亚的毒气室是酷刑和不人道的。

在美国以外,没有其他国家采用致命气体作为实施死刑的宪法方法。然而,在大屠杀期间,纳粹德国雇用了毒气室,以杀死犹太人和其他目标群体。这些房间是在集中营设立的,通常伪装成澡堂。男人,女人和孩子被告知要洗个澡后被裸露在房间里。关上门,注入毒气。另见灭绝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