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与政府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
Anonim

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并执行限制范围内的,小于整个州的措施。尽管程度极为重要,但一定程度的地方政府还是世界上每个国家的特征。地方自治是一种变体,因为它强调了地方决定和采取行动的自由。

这两个术语之间的区别不仅仅具有技术重要性,因为它们与有时在分散与分散之间的区别有关。地方政府通常但不一定与前者有关系;后者的地方自治。这些区别很重要,即使它们模糊不清。广义上讲,分散是指为了方便起见,一些职能已从中央政府下放到当场管理。权力仍然由该中心任命并负责该中心的官员管理,权力和酌处权归属该中心。另一方面,权力下放代表地方政府,在这些地方,决定权已下放给由地方选举人组成的理事会,由他们自己酌情行事,由他们自己自由任命和纪律的官员组成。

传统上,英国和德国地方政府一词是地方自治。因此,《基本法》(德国宪法)说:“必须确保市政当局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负责管理所有地方事务。” 另一方面,经修订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令规定的条件下,这些[地方社区]应通过民选理事会自治,并有权制定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的法规。” 这表达了分散精神。

无论中央办公室的权力和法规与当地官员有何紧密联系,一定程度的谨慎是不可避免的。同样,通常,相当纯净的地方自治机构,例如英国的自治市议会,有义务执行中央政府的宗旨。它们主要是地方自治单位,同时也是中央政府命令提供的诸如教育和警务等地方义务单位。

因此,现代地方政府具有双重方面-它既是权力下放,又是权力下放,是中央便利,又是承认并非所有权力都应由中心行使。地方政府单位行使的某些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是强制性的,并在中央政府的财政协助下受到相当严格的控制,而其他权力则没有。这种混合产生了现代地方政府的高度复杂性。此外,地方政府是根据服务的地域分布来划分国家工作的部门化,这与(1)将部门划分为中央部门或(2)将职能下放给公共公司形成对比。在地方政府中,权力的地域分配是关键。

西欧,英国,美国和俄罗斯的地方政府的历史表明,人们对其意义的认识与日俱增。这种认识是狭och和城镇生活发展的产物,这种发展早在15世纪至17世纪的现代国家出现之前就已经开始了。直到18世纪,对这些地区和其他地区的任何中央控制都还很少。值得注意的例外是让-巴蒂斯特·科尔伯特(Jean-Baptiste Colbert)或17世纪的普鲁士(Prussia)统治下的法国,那里的地方当局已经被前者的中央意图者的重担和后者的战争粮食所覆盖。许多日耳曼国家,例如汉瑟镇,仅是城市。在英格兰,尤其是新英格兰,地方单位(教区,城镇和城市)起源于自发的自治单位。在俄罗斯,情况也是如此,尽管沙皇通过省长以及通过税收,警察和博伊尔(Boyars)对其村庄和农业单位mir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但仍对城市进行了严格控制。国家从一开始就殖民了一些城市。国家逐渐将各个地方部门合并在一起,国家对和平,犯罪和警察职责,税收,军事物资,对穷人的援助和高速公路承担了义务。通过法令,法令或司法决定,地方单位从属,因此固有的自治权的观念被扑灭了。到19世纪,所有地方单位已成为国家的合法生物,成为权威的附属机构,仅靠苦难就可以独立行动。

19世纪的地方自由受到以下挑战:(1)通讯速度的缩短,缩短了行政时间;(2)计划经济的要求;(3)全国政党的成长,其社会福利计划遍及全国各地,(4)意识的发展支持全国最低限度的服务,(5)意识到现代公用事业的最佳技术管理需要通过与传统计划不同的中央计划将各个领域编织在一起,以及(6)国防需求抵抗空袭这些强大的力量正在对抗要求完全自律的政府。另一方面,需要以下方面来支持地方自由:(1)熟悉当地知识和变化;(2)加强当地利益;争取忠诚与合作;(3)小范围,以方便公民消费者对官员的影响生产者;(4)政治教育的可及领域;(5)抵消中央权力的滥用;(6)多种政治经验和信心的民主价值。在所有计划中,下放权力是紧迫,必要且富有成果的,无论是下放到美国田纳西河谷管理局这样的区域机构还是传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