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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俘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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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战俘(POW),战争期间交战国俘虏或拘留的任何人。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讲,它仅适用于定期组织的武装部队的成员,但从广义上讲,它还包括游击队,公开向敌军开枪的平民或与军队有联系的非战斗人员。

战争法:战俘

1949年的第三项《日内瓦公约》为战俘提供了基本的保护框架。从那一刻起他就受到保护

在战争的早期历史中,没有人承认战俘的地位,因为战败的敌人被胜利者杀死或奴役。被击败的部落或民族的妇女,儿童和长者经常以类似的方式被处决。俘虏,无论是否是活跃的交战者,完全由俘虏控制,如果囚犯在战场上幸存下来,他的存在取决于诸如食物供应和对俘虏的有用性等因素。如果囚犯被允许居住,俘虏就将其视为动产,即动产。在宗教战争中,一般认为将非信徒处死是一种美德,但在尤利乌斯·凯撒(Julius Caesar)战役之时,俘虏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成为罗马帝国内的自由人。

随着战争的变化,俘虏和被击败的国家或部落的成员也受到了待遇。在中世纪,欧洲对敌军的奴役有所减少,但人们普遍采用赎金的做法,直到17世纪末期仍在继续。被打败的社区中的平民很少被俘虏,因为作为俘虏,他们有时是胜利者的负担。此外,由于他们不是战斗员,因此将他们俘虏既没有道理也没有必要。雇佣军的使用发展也趋向于为囚犯创造一种稍微宽容的氛围,因为在一场战斗中的胜利者知道他可能会在下一战中被击败。

在16世纪和17世纪初,一些欧洲政治和法律哲学家表达了他们对减轻俘虏对囚犯影响的想法。其中最著名的是雨果·格罗蒂乌斯(Hugo Grotius)在他的《法律上的战争》(1625;《战争与和平法》)中说,胜利者有权奴役敌人,但他主张交换和赎金。人们普遍认为,在战争中,没有超出决定冲突所必需的生命或财产破坏的制裁。《威斯特伐利亚条约》(1648年)释放了没有赎金的囚犯,通常被视为标志着战俘被广泛奴役的时代的结束。

在18世纪,国际法或国际法中关于道德的新态度对战俘问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他的《路易精神》(L'Esprit des lois,1748年;《法律精神》)中写道,俘虏对囚犯拥有的唯一战争权利是防止其遭受伤害。俘虏不再被视为胜利者一时兴起的财产,而仅应从战斗中移走。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和埃默里希·德瓦特尔(Emerich de Vattel)等其他作家则围绕同一主题展开了研究,并发展了所谓的隔离囚犯隔离理论。从这一点来看,囚犯的待遇普遍得到改善。

到19世纪中叶,很明显,西方世界已普遍公认有一定的治疗战俘的原则。但是,在美国内战(1861–65)和法德战争(1870–71)中遵守这些原则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并且在本世纪下半叶进行了许多尝试来改善受伤的士兵和囚犯。1874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准备了一份有关战俘的宣言,但尚未得到批准。1899年和1907年在海牙召开的国际会议再次制定了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得到了国际法的认可。但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战俘数以百万计时,双方都有许多指控称未忠实遵守规则。战后不久,世界各国聚集在日内瓦,共同制定1929年《公约》,该公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前得到法国,德国,英国,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的批准,但日本未批准或苏联。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成千上万的人被囚禁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经历了从出色到野蛮的待遇。美国和英国在处理轴心战俘时一般都遵循海牙和日内瓦公约设定的标准。德国对英国,法国和美国战俘的待遇相对较好,但对苏联,波兰和其他斯拉夫战俘的灭绝种族罪情严重。在被德军俘虏的约570万红军士兵中,只有约200万幸免于难。在1941年德国入侵期间捕获的3,800,000苏联军队中,只有超过200万被饿死了。苏维埃人以实物回答,将数十万名德国战俘运送到古拉格(Gulag)的劳改所,在那里大多数人死亡。日本人严厉对待他们的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战俘,而战俘中只有约60%幸存下来。战争结束后,在德国和日本进行了国际战争罪审判,其依据是违反战争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应被判为战争罪。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对1929年的《日内瓦公约》进行了修订,并在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中进行了规定。该概念延续了早先提出的概念,即应将囚犯从战区撤离,并在不丧失国籍的情况下对其人道待遇。1949年的公约扩大了战俘一词的范围,不仅包括落入敌方势力的正规武装部队成员,还包括民兵,志愿者,非正规军和反抗运动的成员(如果他们是其中的一部分)武装部队以及没有实际成为成员的陪同人员,例如战争通讯员,民用补给承包商和劳动服务单位的成员。根据《日内瓦四公约》给予战俘的保护在他们整个被囚禁期间都与他们保持在一起,俘虏不能从他们那里获得保护,也不能由囚犯自己放弃。在冲突期间,囚犯可能会被遣返或送往中立国家羁押。敌对行动结束后,所有囚犯均应立即释放和遣返,但因审判程序而被审判或服刑的囚犯除外。在最近的一些战斗情况中,例如在2001年9月11日袭击之后美国入侵阿富汗,被俘虏在战场上的战斗人员被标记为“非法战斗人员”,没有得到《日内瓦公约》所保障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