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方式与社会问题

平权行动

平权行动
平权行动
Anonim

在美国,平等权利行动是为改善少数群体成员和妇女的就业或教育机会而做出的积极努力。平等权利行动作为政府对长期歧视此类群体的影响的一种补救措施而开始,其内容包括一些政策,计划和程序,这些政策,计划和程序在就业,进入高等教育机构,授予高等职业,就业机会等方面对少数群体和妇女给予了有限的偏爱。政府合同和其他社会福利。平权行动的典型标准是种族,残障,性别,族裔和年龄。

总统林登·约翰逊(Lyndon Johnson)(1963–69)的政府采取了平权行动,以改善非裔美国人的机会,而民权立法正在破坏歧视的法律基础。联邦政府开始根据具有里程碑意义的1964年《民权法案》和1965年的行政命令制定平权行动政策。禁止接受联邦资金的企业使用能力倾向测试和其他可能歧视非裔美国人的标准。联邦合同合规办公室和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对平权行动计划进行了监控。随后,平等权利行动扩大到涵盖妇女和美洲原住民,西班牙裔和其他少数群体,并扩大到大学和大学以及州和联邦机构。

到1970年代后期,种族配额和少数群体的使用导致法院对平权行动提出了挑战,认为这是“反歧视”的一种形式。第一个主要挑战是加州大学Regents诉加州大学Bakke案(1978),其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5–4),如果白人申请人被剥夺了机会,配额不得用于为少数族裔申请人保留名额。争夺那些地方。尽管法院宣布了配额计划为非法,但它允许大学将种族作为做出录取决定的一个因素。两年后,一个支离破碎的法院维持了1977年的联邦法律,要求将公共工程资金的10%分配给合格的少数派承包商。

最高法院于1989年开始对基于种族的平权行动施加重大限制。当年的几项判决中,法院更加重视反向歧视的主张,在先前种族歧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禁止使用少数群体事实证明,并限制了各州对种族偏好的使用,而这些条件要比对联邦政府的要求严格。在Adarand Constructors诉Pena(1995)一案中,法院裁定,联邦平权行动计划除非符合“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否则是违宪的。

反对在加利福尼亚采取平权行动的最终结果是1996年通过了《加利福尼亚民权倡议》(第209号提案),该倡议禁止所有政府机构和组织根据其种族或性别给予优待。最高法院拒绝听取对其执行的质疑,从而在1997年11月有效地维护了209号提案的合宪性。随后在其他州提出了与第209号提案类似的立法,并于1998年在华盛顿获得通过。最高法院还维持了低等法院的裁决,该裁决因德克萨斯大学的平权行动计划违宪而被驳回,在霍普伍德诉德克萨斯大学一案中被争论不休。法学院(1996年)认为,没有任何强制性的国家利益要求将种族作为录取决定的一个因素。此后,在该国许多地区,针对平权行动的立法和选举方面都面临更多挑战。在Bollinger判决(2003年)中,两项涉及密歇根大学及其法学院入学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最高法院重申了平权行动的合宪性(Grutter诉Bollinger),尽管它还裁定种族不可能是杰出的。考虑到这种决定,取消了大学的本科招生政策,该政策根据种族为学生提供积分(Gratz v。Bollinger)。三年后,在密歇根州根据州宪法修正案,将在格鲁特(Grutter)批准的那种招生政策取缔,该法令禁止“在公共就业,公共教育或公共合同中”基于种族的歧视和其他歧视或优惠待遇。最高法院维持了该修正案,因为该修正案适用于Schuette诉抗辩平权联盟(2014)中的录取政策。2013年,最高法院在Fisher诉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的德克萨斯大学一案中撤回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该判决拒绝了对以格拉茨批准的一项平权行动计划为模型的质疑,认为下级法院没有对该计划进行诉讼严格审查,这是司法审查的最苛刻形式。在上诉法院第二次维持该程序之后,最高法院确认了该决定(2016年),并确定已满足严格的审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