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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02年的两党竞选改革法[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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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02年的两党竞选改革法[2002]
美国2002年的两党竞选改革法[2002]
Anonim

2002年的两党竞选改革法案(BCRA),也称为麦凯恩·费因戈德法案,这是自1974年水门丑闻之后进行的广泛1974年修订以来,对1971年《联邦竞选运动法案》(FECA)的第一项重大修正。

《两党竞选改革法》(BCRA)的主要目的是消除各政党代表其候选人越来越多地使用所谓的软钱来资助广告。在法律颁布之前,如果资金是按照1974年经FECA规定的有关来源和金额的限制筹集的,则被认为是“硬”钱。例如,每个联邦候选人(或候选人委员会)的个人捐款限制为$ 1,000。每次选举,公司和工会的捐款都是被禁止的(自20世纪初期开始生效的禁令)。但是,州竞选财务规则与联邦规则不同,因为州允许公司和工会向缔约国和候选人捐款,有时甚至是无限额的捐款。然后,可以将此类软钱捐款汇给联邦候选人和全国党委,从而规避FECA的限制。这种做法在1996年和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中尤为明显。

规定

BCRA通过多种方式攻击了这些漏洞。首先,它将个人允许的合法“硬钱”捐款额从1974年以来的每次选举每位候选人1,000美元提高到每次选举每位候选人2,000美元(初选和大选分别计算,因此每次选举4,000美元周期),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未来调整。它还增加了FECA对个人向多个候选人和党委的总捐款额(每个选举周期)的限制。

其次,除了有限的例外,BCRA规定联邦候选人,政党,公职人员及其代理人不得向其他人或组织索取,接受或引导软钱,也不得筹集或花费不受FECA限制的任何金钱。该规定旨在防止各民族政党筹集资金,然后将其转给其他人使用,以避免联邦政府的限制。因此,禁止当事方向以《内部税收法》规定命名的所谓免税“ 527”团体捐款。此外,BCRA定义中用于“联邦选举活动”的任何资金都必须按照FECA限额进行筹集。联邦选举活动包括在选举的120天内进行联邦候选人投票的任何活动,其中包括投票表决活动,一般性竞选活动以及涉及明确标识的联邦候选人及其支持的公共传播。或反对候选人。新规则颠覆了以前的做法,即允许当事方根据选票上的州候选人与联邦候选人的数量在硬钱和软钱之间分配一般费用。现在,如果一名联邦候选人参加投票,代表该候选人花费的所有钱(只有少数例外)将需要按照FECA限额筹集硬钱。

第三,BCRA禁止公司和工会进行“竞选通讯”(政治广告),以制止旨在影响联邦选举但宣示不力的广播广告的公司和工会惯例,即敦促听众投票支持或反对特定的联邦候选人。广告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符合BCRA中的“竞选通讯”定义:(1)提及了明确确定的联邦候选人;(2)在大选后60天内或初选后30天内进行;(3)在面向联邦候选人的选民(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除外,而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是整个美国的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