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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谋法

阴谋法
阴谋法
Anonim

阴谋在普通法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达成的旨在进行非法行为或通过非法手段实现合法目的的协议。阴谋可能是英美刑法中最不确定的领域。它的术语比欧洲大陆法典或其模仿者中发现的任何阴谋概念都更加模糊和灵活。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中,对构成犯罪的协议的惩罚,无论是否企图或执行犯罪目的,都主要限于针对国家的政治犯罪。在美国,州成文法受到1962年《刑法典》的影响,该法典由美国法律学会提供,这是一个由知名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组成的独立组织,其目的是澄清,现代化和否则改善法律。但是,美国国会尚未通过《刑法典》作为联邦法律。因此,在许多州,成文法将共谋罪限制为促进犯罪目标。

刑法:串谋

根据普通法,串谋通常被描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人之间为达成一项非法行为或达成一项协议而达成的协议。

通常,协议没有采取构成阴谋的特定形式。尽管现在许多法规要求公开行事作为达成重罪协议的证据,但阴谋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从间接证据中推断出来的。因此,单个同谋者甚至不需要知道所有其他同谋者的存在或身份。仅通过与第三方达成单独协议,即可发现两个人相互串谋。

一旦一个人达成协议,就很难限制该人对串谋中他人行为的责任范围。根据美国联邦法律,串谋成员不仅可能犯有串谋罪,而且可能因串谋的其他成员为支持串谋而犯下的其他未知罪行。在受《刑法典》影响的美国许多州中,仅通过串谋就采用了不能使一个罪行成为另一罪行的附属法规。

法院和法规越来越强调,协议的证明必须与特定犯罪有关。然而,阴谋组织经常开展业务而不是犯下单一罪行;例如,“串谋阴谋”涉及针对共同非法目标的几笔交易。法院在链的一端应在多大程度上对另一端的当事方承担责任,对此有所不同。同样,在“枢纽阴谋”中,一个人或“枢纽”(例如被盗货物的“围栏”)与不了解所涉其他人的人分别进行非法交易。1970年的《 cket子手影响和腐败组织法》(RICO)进一步扩大了美国联邦共谋法的范围,该法令通过“敲诈活动模式”使企业雇用或与企业有关的其他联邦犯罪。

为了支持这种推理,首先认为,合谋是对社会的特殊威胁,因为合谋在人数和人才聚集方面具有更大的力量。也有人说,团伙的形成阻碍了侦查,因为串谋的证据仅限于串谋者本身,随着小组规模的增加,他们不愿出庭作证的证据也越来越多。最后,据推测,协议的行为使具体的人的目标明确和坚定了。

其他人则认为,英美共谋概念太有弹性,无法防止不公正。至少从19世纪初期开始,英格兰将阴谋定义为“要么进行非法行为,要么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合法行为”的组合。但是,非法行为或手段本身并不一定要构成犯罪。尽管这在美国许多司法管辖区仍然是法律,但某些州遵循了《刑法典》,将共谋罪限制为人员组合,目的是实施本身就是犯罪的行为。如果协议的目的本身是合法的,则没有大陆国家允许对阴谋定罪。

在美国,对共谋实施犯罪的惩罚要比对犯罪本身的惩处更为严厉,但是在《刑法典》的控制下,各州一直在追随欧洲大陆使对共谋的处罚与对犯罪本身的处罚相同或更少的例子。而且,这些州没有将对共谋的惩罚加到对单独犯罪的惩罚上,而是要求对一种或另一种犯罪给予惩罚,而不是对两种犯罪都给予惩罚。如果不能将一个阴谋的必要一方定罪,则另一方也不能定罪,这减轻了传统规则的苛刻性。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中,该学说已被废除,以使一方当事人可被视为串谋罪,而不论其合伙人的身分如何。

与政治犯罪以及与企业之间,管理人员与劳工之间的经济战有关的阴谋通常由法规来规定。然而,串谋本身的概念通常受到其普通法背景的模糊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