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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男爵中世纪法院

法院男爵中世纪法院
法院男爵中世纪法院
Anonim

宫廷男爵拉丁库里亚·巴罗尼斯,(英格兰男爵的法院),中世纪的英国庄园法院或halimoot,任何君主都可以在他的租户中保留这些财产。到13世纪,庄园的管家通常是律师。最初,当事法庭的要求法院的人(即末日审判官)必须担任法官,但随着陪审团的使用日益增多,其职能已经过时。 17世纪的法学家爱德华·可可爵士将庄园法院分为两种形式:免费租户的法院男爵和非自由房客的习惯法院。然而,在十二世纪和十三世纪,两者之间没有区别。领事馆通常每三周举行一次会议,并考虑其诉求人之间的个人行为。领主对他的有约束力的房客有相当大的权力,但是他对自由房客只有民事管辖权,而且随着皇室令状的使用越来越多,这种情况越来越少。法院的大部分工作是管理“庄园的习俗”并接纳非专利承租人。诉讼记录在法庭记录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