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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选举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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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选举学院
美国选举学院
Anonim

选举学院选举美国总统和副总统的制度。它是由美国宪法制定者设计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可行,可取且符合共和制政府形式的选举方法。有关美国总统选举的结果,请参见下表。

历史和运作

在大多数制宪会议期间,总统选举由立法机构负责。选举委员会是在公约即将结束时由新泽西州的大卫·布雷雷(David Brearley)主持的未完成委员会提议的,目的是提供一个选拔最有资格的总统和副总统的制度。历史学家提出了采用选举学院的多种原因,包括对权力分立和行政与立法部门之间关系,小国与大国之间的平衡,奴隶制以及直接民主的危险性的担忧。选举学院的一名支持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辩称,虽然它可能并不完美,但“至少非常出色”。

《宪法》第二条第1节规定,各州可以以其希望的任何方式选出选举人,选出的人数应等于其国会代表人数(参议员加代表)。(1961年通过的《第二十三条修正案》为华盛顿特区提供了选举团代表。)然后,选民将集会并投票支持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个人不能成为其所在州的居民。根据最初的计划,如果获得最多选票的人(如果是多数选民)将当选总统,而获得第二大选票的人将成为副总统。如果没有人获得多数票,则美国的总统职位将由众议院决定,由各州投票,并从选举投票的前五名候选人中选择。参议院将打破与副总统的关系。尽管《公约》拒绝直接的直接投票是不明智和不可行的,但公众对选举学院制度的最初反应还是有利的。在有关批准《宪法》的辩论中,关于总统职位的主要关切问题不是selection选方法,而是总统无限量的连任资格。

到18世纪末,国家政党的发展为新制度带来了第一个重大挑战。沿着党派组织的非正式国会核心人物选拔了总统候选人。州议会主要根据党派倾向选出的选举人在投票时不应行使独立的判断力。1800年党派的忠诚度如此之强,以至于所有民主党和共和党选民都投票支持该党的候选人托马斯·杰斐逊和亚伦·伯尔。由于策划者没有预料到会进行党派投票,也没有任何机制可以表明总统和副总统的独立选择,因此必须由联邦制控制的众议院打破这种关系。杰斐逊(Jefferson)经过36次投票后的选举导致于1804年通过了《第十二修正案》,该修正案为总统和副总统指定了单独的投票,并将众议院可以从中选择的候选人人数从五人减少到三人。

政党的发展与民众选择的扩大同时发生。到1836年,除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才在美国南北战争之后才这样做)以外,所有州都通过直接普选投票选出了他们的选民。在选择选民时,大多数州采用了通用票务系统,其中党派选举人的选票是根据全州范围的投票选出的。因此,一个州的民众投票的获胜者将赢得其全部选举人票。只有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选择偏离该方法,而是将选举票分配给每个众议院地区的胜利者,并向全州优胜者分配两票选举权。赢家通吃制通常倾向于大党而不是小党,大国而不是小国,凝聚力强的选举团集中在大国,而不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投票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