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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法

引渡法
引渡法
Anonim

在国际法中,引渡是指一国根据另一国的请求,将一个人送返审判,其罪行应受到请求国法律的制裁,并在庇护国境外犯下。可引渡的人包括那些被控犯有罪行但尚未受审的人,逃避了拘留的受审和定罪的人以及缺席被定罪的人。该请求将引渡与其他措施(例如驱逐,驱逐和驱逐出境)区分开来,这也导致强行驱逐不受欢迎的人。

根据刑法的地域性原则,除非保护特殊的国家利益,否则国家不将刑法适用于其边界以外的行为。但是,在帮助制止犯罪方面,各国通常愿意合作将逃犯绳之以法。

引渡在国家内部通过引渡法进行管理,在国家之间通过外交条约进行管制(见条约)。比利时于1833年通过了第一项规定引渡的法律,该法律还通过了第一份关于庇护权的法律。引渡法规定了可引渡的罪行,阐明了引渡程序和保障措施,并规定了该法与国际条约之间的关系。关于引渡法与条约之间的关系,国家法律有很大差异。在美国,只能根据条约和在国会没有相反的立法的情况下才允许引渡,在英国,比利时和荷兰也存在这种情况。如果德国和瑞士政府与提出要求的国家交换了对等声明,则无需正式公约即可引渡。尽管在没有约束力的国际义务的情况下,长期存在拒绝引渡请求的趋势,但有时,逃亡者有时根据国家的法律或国家的善意被国家交出。然而,没有与某些其他国家(或在某些类型的犯罪方面)没有引渡协定的国家被视为逃犯的安全庇护所。

一些国家的引渡原则是共同的。例如,许多州拒绝交出其本国国民的任何义务。实际上,斯洛文尼亚的宪法以及直到1997年的哥伦比亚都禁止引渡其国民。在阿根廷,英国和美国,只有在有关引渡条约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引渡国民。另一个共同的原则是双重犯罪,它规定,要求引渡的被指控犯罪必须在要求国和被请求国都属于犯罪。根据特殊性原则,要求严格的国家只能对准予引渡的罪行起诉引渡人,而不得对在初次引渡之前犯下的罪行将被拘留者引渡到第三国。尽管各州已经意识到该原则的某些例外情况,并且某些规则允许引渡人放弃该原则,但这对于行使庇护权至关重要。如果允许要求苛刻的国家就适合其目的的任何罪行(例如,政治罪行)审判引渡人,则庇护权将同时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损害。

与引渡有关的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是大多数政治犯罪的例外情况,这是大多数引渡法律和条约中的标准条款,使被请求国有权拒绝引渡政治犯罪。尽管可以说该例外已获得一般法律原则的地位,但其实际应用还远未解决。国际法的发展和谴责某些形式的犯罪​​行为的近乎普遍的共识的发展限制了该原则的范围,因此它现在排除了种族灭绝,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等最令人发指的国际罪行。但是,除了这些案件和其他一些案件外,就什么构成政治犯罪几乎没有共识,因此各国在行使政治犯罪例外方面可以行使相当大的酌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