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史

中世纪司法法

中世纪司法法
中世纪司法法
Anonim

Justiciar,国王的早期英国司法官员,与中央政府的所有其他官员不同,他不是国王官邸的成员。司法的产生源于国王对负责任的下属的需求,该下属可以广泛了解王国的事务,在国王出国时担任摄政王,在其他情况下则负责国王无暇处理的事务。处理。从他办公室的本质上来说,他的职位比任何家政人员都优越。

虽然众所周知,威廉一世(William I)(1066–87)在诺曼底任职期间任命了人担任这样的职务,但他返回英格兰后,他们的任期总是结束。在亨利一世(1100-35年)统治期间,行政专业化的增加使他的司法公正在王室法官中享有某些权威地位。亨利一世还任命了当地司法人员来参加特定地区的官方业务。1162年后,托马斯·贝克特(Thomas Becket)被任命为坎特伯雷大主教并辞去亨利二世(1154-89)的总理和首席部长职务,司法官成为继国王之后王国中最重要的人物,并在司法集中化中发挥了核心作用在英国法律史上。

由于亨利二世的改革的普及,司法工作量每年都在增长,因此,司法官主持了威斯敏斯特的法官席,组织了司法巡回法院,听取了困难的恳求,就无数法律问题向法官提供了建议,并进行了巡回演出。看到该国政府进行得当。当国王出国时,司法人员也为国王的需要筹集资金,并看到维持和平。然而,在1204年诺曼底失利之后,国王在英格兰度过了更多的时间,而办公室也开始失去部分实力。尽管在亨利三世(1234-58)统治期间重新获得了可观的权力,但该办公室在1261年后不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