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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drmas诉Dickinson公立学校案

Kadrmas诉Dickinson公立学校案
Kadrmas诉Dickinson公立学校案
Anonim

Kadrmas诉Dickinson公立学校案,美国最高法院于1988年6月24日裁定,北达科他州法规允许某些公立学区收取公交服务费,但这并未违反《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1979年,北达科他州通过了一项法规,授权某些学区收取公交服务费用。迪金森公立学校就是这样一个地区,它规定了一个孩子每学年97美元的交通费,两个孩子150美元的交通费。董事会收取该费用是为了支付居住在人口稀少地区的学生的交通费用。1985年,宝拉·卡德玛斯(Paula Kadrmas)拒绝签署董事会的运输合同,取而代之的是选择独自将女儿萨莉塔(Sarita)送进学校。但是,在意识到驾车驱使她的女儿禁止花钱后,她在州法院对收费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认为指控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

在州法院驳回诉讼之后,该案被上诉至北达科他州最高法院,该法院驳回了母亲关于交通运输政策违反了州宪法规定为学生提供免费教育的要求的论点。法院还裁定,该政策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通过了宪法规定,因为即使不是所有的学校系统都选择采用收取儿童接送学费的政策,但董事会的做法并没有歧视性。

1988年3月30日,此案在美国最高法院进行了辩论。它指出,《宪法》并不需要学校交通,而且学校董事会决定提供此类服务并不意味着该免费。法院认为,由于运输费是协助政府分配有限资源的一种手段,因此允许董事会收取费用的法规并未通过基于财富的不当歧视来违反平等保护条款。此外,法院承认运输不同于对学费或教学材料等项目收取费用。为此,法院得出结论,委员会有权行使其收取公交车费的选择,因为交通运输并没有达到该州向所有学生提供免费公立学校教育义务的实质。因此,北达科他州最高法院的裁决得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