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与政府

拿破仑法典[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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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1804]
拿破仑法典[1804]
Anonim

《拿破仑法典》,《法国拿破仑法典》,1804年3月21日制定的法国民法典,至今仍在进行修订。它是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大多数国家/地区对19世纪民法典的主要影响。

民法:民法的历史兴起

被称为拿破仑密码

编纂背后的力量

编纂的需求以及实际上是编纂的需求都早于拿破仑时代(1799–1815年)。法律的多样性是革命前法律秩序的主要特征。罗马法在法国南部统治,而在包括巴黎在内的北部省份,习惯法则主要建立在封建法兰克人和日耳曼人的制度基础上。婚姻和家庭生活几乎完全在罗马天主教堂的控制之下,并受佳能法律管辖。此外,从16世纪开始,越来越多的事务受皇家法令和法令以及议会制定的判例法管辖。这种情况激发了伏尔泰(Voltaire)的观察,他发现法国的一位旅行者“改变自己的法律几乎和改变自己的马一样多。” 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习俗集合,尽管在16、17世纪努力组织和编纂了这些地方习惯法,但在统一国家方面几乎没有成功。既得利益集团阻碍了编纂工作,因为改革会损害他们的特权。

法国大革命后,编纂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几乎是必要的。庄园和行会等强大的团体被摧毁了。教会的世俗力量被压制了;各省已转变为新的民族国家的分区。政治统一与日益增长的民族意识相辅相成,而民族意识反过来又需要一种适用于整个州统一的新法律体系。因此,《拿破仑法典》是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下的,即有史以来第一次应建立一种纯粹理性的法律,摆脱所有过去的偏见,并从“升华的常识”衍生其内容;它的道德依据不是在古老的习俗或君主专制主义中找到的,而是在它与理性的指示相一致的情况下发现的。

为了表达这些信念和革命政府的需要,国民议会于1791年9月4日通过了一项一致决议,其中规定:“在整个领域应有共同的民法典。” 但是,实际起草民法的进一步措施首先是在1793年的国民大会上采取的,该大会成立了一个由帕克公爵让·雅克·雷吉斯·德·坎巴塞雷斯领导的特别委员会,并责成其完成任务一个月内完成该项目。该委员会在成立后的六周内准备了一份由719条条款组成的法规草案。该草案尽管在意图和内容上都具有真正的革命性,但由于其技术性和详细性太高而无法为所有公民所理解,因此遭到了公约的拒绝。1794年提出了第二个简短得多的297条条款草案,但是辩论很少,也没有成功。坎巴塞雷斯的不懈努力产生了第三稿(1796年),其中载有500篇文章,但命运同样不尽人意。另一个成立于1799年的委员会提出了第四个计划,该计划由让·伊格纳斯·雅克米诺(Jean-Ignace Jacqueminot)部分编写。

最后,领事馆由拿破仑·波拿巴担任第一任领事,恢复了立法工作,并任命了一个新的委员会。最终草案首先提交给立法部门,然后提交给新改组的Conseil d'État(“国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在那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在拿破仑担任主席的坚定参与和大力支持下,以1801年至1803年间通过的36项法规的形式逐渐成为法律。1804年3月21日,这些法规被合并为一部单一法律体系-法兰西民法典。1807年,该称号改为拿破仑法典,以纪念作为共和国首任领事的皇帝完成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工作。随着拿破仑政权的垮台,原标题于1816年恢复。1852年,时任第二共和国总统的路易·拿破仑(后拿破仑三世)颁布法令,恢复了对拿破仑的称号。但是,自1870年9月4日起,法规将其简称为“民法典”。

拿破仑法典的内容

根据该法典,所有男性公民都是平等的:长子继承制,世袭贵族制和阶级特权被消除;平民机构从教会控制中解放出来;人身自由,合同自由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基本原则。

该法典的第一本书涉及人身法:享有公民权利,保护人格,住所,监护权,家教,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婚姻,配偶的个人关系以及通过废止婚姻的解除或离婚。该法令使妇女从属于父亲和丈夫,而父亲和丈夫控制着所有家庭财产,决定了孩子的命运,并在离婚诉讼中受到青睐。其中许多规定仅在20世纪下半叶才进行了改革。第二本书涉及物权法则:财产权的规定-所有权,使用权和劳役。第三本书讨论了获得权利的方法:通过继承,捐赠,婚姻解决和义务。在最后几章中,该规范对许多提名合同,法律和常规抵押,诉讼限制和权利规定进行了规范。

关于义务,法律确立了合同,准合同,不法行为和准不合法的传统罗马法类别。合同自由并未明确规定,但在许多条款中是一项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