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与政府

政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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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
政治犯
Anonim

政治犯,因其行为或信仰违反其政府的行为而被监禁的人。这是一个很难定义的术语的最一般意义。实际上,政治犯常常无法与其他类型的犯人区分开。

定义性问题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定义“政治犯”一词目前是一项根本不可能的任务。定义该术语的问题与多个因素有关,并且缺乏标准的法律定义,因此该术语已在多种不同的上下文中使用。彼得·本嫩森(Peter Benenson)在1961年的一封信中为推动国际人权组织大赦国际的建立提供了良心一词,用以描述两名葡萄牙学生,他们因涉嫌“犯罪”而被判处七年徒刑。 -尽管当时执政的安东尼奥·德·奥利维拉·萨拉萨尔(Antóniode Oliveira Salazar)独裁政府,却为自由作了简单的敬酒。从那时起,“政治犯”和“良心犯”一词被互换使用,尽管大多数人同意后者明确表示持不同政见者,他们既不容忍也不提倡人身暴力。

政治犯一词的所有概念和工作定义都具有共同点,即它们承认权力关系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持不同政见者与政府权力机构或统治精英之间的权力关系。政治犯是企图挑战现状的象征。无论挑战的意识形态背景是什么(种族,经济,政治或宗教因素),政治犯罪(以及政治犯)的标准定义都必须将其与普通罪犯的活动和行为区分开。一些学者提出了将政治犯与普通罪犯区分开的标准:前者参与了与统治精英的某种形式的群体斗争,而后者则从事满足个人利益的活动。尽管缺乏法律上的明确性,但历史和当代政治犯的例子都强调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个人受到法律制度的惩罚,并遭到政治制度的监禁,并不是因为他们违反了编纂的法律,而是因为他们的思想和观念从根本上挑战了现有的权力关系。

出于以下原因,在不久的将来编纂政治犯的标准法律定义似乎没有任何根据。首先,逻辑上的定义妨碍了法律定义,因为逻辑上的定义是只有在被捕后才被视为政治犯。在此之前,潜在的政治犯可能会被视作持不同政见者,革命者,社会改革者或激进思想家,具体取决于其活动的性质以及如何解释其活动。第二,进行政治审判对于制造政治犯既没有必要也不充分,因为有许多政治犯的例子,他们未经审判就被拘留,甚至没有任何回应。第三,导致政治监禁的行为的性质是不确定的,因为当局经常为保护国家安全而对拘留进行辩护,而又没有澄清政治犯的行为如何对维持这种状态构成挑战。更糟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政治犯仅因涉嫌统治精英怀疑活动而被拘留。第四,政府的拒绝是政治监禁的特征,这极大地损害了事后的法律编纂。政治犯常常处于法律泥潭中,无法在明确拒绝其存在的国家机构内获得代表权,在这种情况下,残酷和不人道的惩罚和拘留方法可以继续进行,而没有任何实际希望进行保护性监督或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