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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政治哲学

公共理性政治哲学
公共理性政治哲学
Anonim

在政治哲学中,公共理性是一种道德理想,要求从每个人的观点出发,政治决定必须合理合理或可接受。鉴于自由民主社会所具有的多种道德,宗教和政治学说,公共理性代表了为每个人都可以认可的政治审议制定共同框架的尝试。一些哲学家认为,不符合公共理性标准的政治制度或法律是非法的或不公正的。当代公共理性的领先理论家包括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和德国哲学家约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Habermas)。

公共理性理论可以根据它们分配给公共理性的选区和范围以及它们对公共理性本身的性质或内容的概念来加以区分。

公共理性的选区是一组相关的人,从他们的观点看来,给定的政治决定必须是合理的。根据一种观点,公共理性选区包括所有受决定支配或受其影响的人。但是这种包容性的概念带来了困难:对于非理性,不道德或其他不合理的人呢?一些理论家通过指定满足某些认识论或规范性标准的人们的理想选民来应对这种担忧。因此,一个关键的辩论是对正当性的要求是否适用于原样的人,还是适用于理想化的理性代理人。

公共理性的范围界定了理想所适用的一系列问题。一些理论家认为,由于所有政治权力最终都是强制性的,并且由于以他人无法合理接受为由胁迫他人是错误的,因此所有政治决定都必须以公共理性为理由。其他人则声称,公共理性的范围更为有限,仅规定宪法要件或影响社会基本政治框架的决定。因此,据称在该框架内进行的民主决定不受公共理性的约束。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公共理性是否应规范政治舞台上所有公民的行为,或者它仅适用于公职人员,例如法官和立法者。

关于公共理性的性质或内容,一些理论家声称公共理性是规范公民之间政治话语的程序性理想,而另一些理论家则坚持认为,公共理性提供了指导政治行为的实质性标准。在第一种观点中,公共理性提供了一个理想的条件清单,为了确保每个参与者都能接受决策(例如,包容,参与和决策的条件),实际的政治程序必须满足这些条件。但是,那些赞成第二种观点的人则认为,公共理性的内容至少部分是在任何实际讨论之前解决的。理论家确定哪些理由或原则是公开合理的;真正的政治审议则由该实质性标准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