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方式与社会问题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
Anonim

世界人权宣言(UDHR),国际人权法的基础文件。埃里诺·罗斯福(Eleanor Roosevelt)将其称为人类的大宪章,他是负责起草该文件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主席。经过微小的变更后,联合国大会于12月10日一致通过了该协议,尽管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SSR),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沙特阿拉伯,南非,苏联,乌克兰SSR和南斯拉夫都弃权了。 1948年(现在每年庆祝为人权日),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的共同成就标准”。法国法学家RenéCassin最初是UDHR的主要作者。但是,现在已经确定,尽管没有人可以要求拥有该文件的所有权,但加拿大法律教授兼联合国秘书处人权事务负责人约翰·汉弗莱(John Humphrey)撰写了第一稿。罗斯福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方面也起了重要作用。中国剧作家,哲学家,外交家常鹏春;黎巴嫩哲学家和外交官查尔斯·哈比卜·马利克(Charles Habib Malik)。

人权:《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大会在12月10日未经异议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汉弗莱的主要贡献在于编写了非常具有包容性的宣言初稿。卡辛​​是委员会三届会议以及委员会起草附属机构的讨论的主要参与者。在东西方紧张局势加剧的时候,罗斯福利用她在两个超级大国中的巨大声望和信誉引导起草过程顺利完成。当委员会似乎无法陷入僵局时,Chang擅长达成妥协。马利克的哲学牢固地扎根于自然法,是围绕关键条款进行辩论的主要力量,在阐明和完善基本概念问题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发生的大规模,系统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纳粹犹太人,罗姆​​人(吉普赛人)和其他群体的种族灭绝,促使国际人权文书的发展。特别是,《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包括危害人类罪,这为随后的纽伦堡审判铺平了道路,这表明有必要使暴行的肇事者对其行为承担国际责任,而不论国内有何相反规定。或国内法律的沉默。同时,《联合国宪章》的起草者试图强调预防战争与基本人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宗旨是两个重要的伦理考虑:对每个人固有尊严的承诺和对非歧视的承诺。

该宣言的起草过程以一系列问题为主题,包括人类尊严的含义,背景因素(尤其是文化因素)在确定权利的内容和范围方面的重要性,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辩论。国家和社会,对成员国主权特权的潜在挑战,权利和责任之间的联系以及精神价值观在个人和社会福利中的作用。美国和苏联之间的冷战的爆发以及由此造成的全球政治气候的恶化,导致在对苏维埃国家和殖民统治下的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比较评估方面进行了尖锐的思想交流。这些交流基础上的分歧最终导致放弃了一项国际人权法案计划,尽管它们并未破坏制定一项无约束力的人权宣言的努力。

《世界人权宣言》共30条,其中全面列出了重要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3至21条概述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其中包括禁止酷刑的权利,对侵犯人权行为采取有效补救的权利以及参加政府的权利。第22至27条详细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例如工作权,组建和加入工会的权利,以及自由参与社区文化生活的权利。后一项权利与每个人都有直接参与艺术和欣赏艺术的权利有关,并且显然与人的个性的充分发展有关(根据第26条,这是受教育权的目标之一) )。由于冷战造成的意识形态裂痕以及随之而来的未能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文书,人们普遍认为独立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尽管这是对两者的误解。文件的字母和精神。例如,一个社会不可能不认真对待寻求,接受和传播信息的权利(第19条)就履行对教育权的承诺(第26条)。同样,很难设想在没有相应实现和平集会和结社权(第20条)的情况下实现组建和加入工会的权利(第23条)。然而,冷战中主要对手对人权准则的选择性使用掩盖了这些明显的联系。选择性突出了双方认为相对于对方的力量:西方集团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范围以及东方集团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范围。

第28条中的人权不可分割-尽管它是研究最少的一项,但许多人仍将其视为《世界人权宣言》中最具前瞻性的条款-通过使每个人都具有“一种社会和国际秩序”,将所有列举的权利和自由联系起来可以充分实现本《宣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通过指出与当今世界不同的全球秩序,比起宣言中的任何其他文章,这篇文章都更能说明人权的整体保护可以改变世界,而且这种未来的全球秩序将纳入其中。 《世界人权宣言》中的规范。表面上,《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突出了不同类别人权的相互关联和相互依存的性质,以及实现这些人权的全球合作与援助的需要。

该文件的不具有约束力的地位最初被认为是其主要弱点之一。通常试图保护自己不受内部事务干扰的专制国家批准了宣言的这一特征,甚至一些民主国家最初也担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所承担义务的潜在侵扰性。但是,一些观察家认为,其无约束力的地位是《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优势之一。其固有的灵活性为促进人权的新战略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并使其成为制定国际人权法中众多立法举措的跳板,其中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于1966年获得通过。此外,联合国机构和组织通过的许多决议都重申了《世界人权宣言》,许多国家已将《世界人权宣言》纳入其国家宪法。这些事态发展使许多分析家得出结论,尽管其地位不具有约束力,但其规定已达到类似于习惯国际法规范的法律地位。

促进《世界人权宣言》的道义权威的因素之一就是,它超越了积极的国际法。确实,它阐明了适用于每个人的一般道德原则,从而普及了人类福祉的基本基线概念。尽管存在缺点,包括全神贯注于国家作为侵犯人权的主要肇事者,但由于社会和文化制裁的虐待行为和暴力,人权问题被边缘化,其肇事者往往是非国家行为者,例如个人,家庭,社区,和其他私人机构-《世界人权宣言》过去并且一直是国际人权讨论的主要参考点。例如,在1960年代和70年代,联合国系统的几个机构利用该宣言的规定谴责南非和南罗得西亚(今津巴布韦)的种族歧视。《世界人权宣言》比任何其他文书都负有使人权概念几乎被普遍接受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