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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历山大诉乔特案

亚历山大诉乔特案
亚历山大诉乔特案
Anonim

亚历山大诉Choate案,1985年1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一致通过的法律案件(9-0)裁定,田纳西州减少了Medicaid所涵盖的每年住院日数(医疗保险计划联邦政府和各州共同经营的低收入人士)并不构成对残疾人的歧视,即使残疾人更有可能需要更长的住院时间。

亚历山大v。乔特(Alexander v。Choate)于1984年成立,当时一群田纳西州的医疗补助领取者(其中一些人是残疾人)在联邦地方法院(代表该州所有医疗补助领取者)提起了集体诉讼,称田纳西州的提议从20减少到14医疗补助涵盖的年度住院日数违反了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其中规定:

没有其他合格的残障人士

应仅由于其残障而被排除在参加联邦财政援助的任何计划或活动的参与之下,被剥夺其利益或受到歧视。

原告援引对1979-80财政年度的一项研究称,田纳西州的残疾Medicaid患者比非残疾患者每年需要超过14天的住院治疗;研究表明,有27.4%的残疾患者需要超过14天的护理,而只有7.8%的非残疾患者。他们认为,由于这个原因,提议的减少将对残疾患者产生不利的不同影响,构成第504条下的歧视。原告还认为,涵盖天数的任何限制都将构成完全不同的歧视,因为残疾患者比非残障患者更可能超过它。地方法院驳回申诉后,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告的诉讼。然后,该州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于1984年10月1日听取了口头辩论。

瑟古德·马歇尔法官(Thurgood Marshall)法官一致同意,法院裁定减少裁量不违反第504条的非歧视要求。首先,法院审查了是否有歧视意图是根据第504条认定歧视的必要前提的问题。尽管法院没有解决此问题,但马歇尔指出,第504节的立法历史以及与其他联邦歧视法规(例如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的比较表明,第504节的确旨在防止异议。 -影响歧视。因此,法院认为该法律承认此类伤害,并将注意力转向田纳西州在此案中的行为是否是“联邦法律可能承认的那种完全不同的影响”。

法院援引《东南社区学院诉戴维斯案》(1979年),“我们以前的主要尝试来定义[504节]的范围”,法院承认,为避免产生不同影响的歧视,联邦受赠人必须在其“向“否则为合格的残障人士”提供计划或利益,以确保他们“有意义地获得受赠人提供的利益”。但是,法院认为,田纳西州根据其医疗补助计划允许的14天住院时间确实提供了有意义的机会,尽管残疾人比非残疾人可能需要更长的住院时间。此外,法院认为,第504条并没有要求田纳西州放弃对住院时间的任何限制,因为实施不包含此类限制的替代性医疗补助计划的巨额成本将明显超过残疾人所能获得的“合理住宿”。戴维斯(Davis)法院得出结论:“结果是,田纳西州无需重新定义其医疗补助计划,以消除对住院覆盖面的持续限制,即使这样做,该州也可以以对残疾人无害的方式实现其近期的财政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