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与政府

安索尼亚教育委员会诉Philbrook案

目录:

安索尼亚教育委员会诉Philbrook案
安索尼亚教育委员会诉Philbrook案
Anonim

Ansonia教育委员会诉Philbrook案,1986年11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在法律案件中裁定(8-1)1964年《民权法》第VII条,该条禁止宗教和其他形式的就业歧视。要求雇主“合理地容纳”雇员的宗教信仰-不强迫雇主接受雇员提议的任何不会给雇主业务造成“过度困难”的合理住所。

背景

安索尼亚教育委员会诉Philbrook案涉及一名高中商务教师,并在康涅狄格州安索尼亚打打字,Richard Philbrook于1968年加入世界上帝教会。此后,他发现他的宗教信仰与安索尼亚学校理事会的宗教信仰相抵触。根据与安索尼亚教师联合会达成的集体谈判协议,请假政策。尽管教会要求他每年在六个圣日放弃世俗工作,但集体谈判协议规定,每年只有三天的带薪假以遵守宗教节日。尽管还授予教师三天的“必要的个人业务”时间,但不允许他们将这些天用于其他休假规定所涵盖的任何目的。因此,菲尔布鲁克通常每年休三天的无薪假期。从1976-77学年开始,他在圣日的三天工作或安排了必要的医院就诊。董事会拒绝了Philbrook的要求,即允许他将三个个人工作日用于宗教活动,或支付代课老师的费用,同时仍可领取这些天的全薪。在未成功向康涅狄格州人权与机会委员会和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投诉后,Philbrook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称学校董事会的休假政策等同于根据标题VII的宗教歧视。

地方法院迅速为学校董事会裁定,认为Philbrook未能表现出宗教歧视,因为他从未被迫在违反宗教信仰和失业之间做出选择。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该裁决,裁定菲尔布鲁克已经确立了表面上的宗教歧视案件,因为他表明(1)他具有“真诚的宗教信仰,与就业要求相抵触”,(2 )他“将这种信念告知了雇主”,并且(3)他“由于未能遵守矛盾的雇佣要求而受到纪律处分。” 第二巡回法院还认为,董事会有义务接受Philbrook的优先调解,除非能够证明这会导致不必要的困难。因此,要求地方法院还押,要求法院判决Philbrook的首选住所是否确实会给董事会造成不必要的困难。然后第二巡回法院的决定被上诉至最高法院,并于1986年10月14日听取了口头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