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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勃·琼斯大学诉美国美国法律案[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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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勃·琼斯大学诉美国美国法律案[1983]
鲍勃·琼斯大学诉美国美国法律案[1983]
Anonim

鲍勃·琼斯大学(Bob Jones University)诉美国(美国最高法院于1983年5月24日裁定(8–1)成立的非盈利性私立大学,其基于宗教教义规定并执行种族歧视性入学标准的法律案件不符合《美国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规定的免税组织。美国的高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通常都以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为由而免除大多数形式的税收。在鲍勃·琼斯大学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裁定,鲍勃·琼斯大学等机构的种族歧视政策和做法不符合合法的公共目的,因此排除了免税地位。

案情

根据1954年美国国内税收法规(IRC)的501(c)(3)节,“公司

专为宗教,慈善组织和运营

或教育目的”享有免税的权利。在1970年之前,美国国税局(IRS)授予所有私人机构免税资格,而不受其种族接纳政策的影响,并根据IRC的170节允许对此类机构的捐款进行慈善扣除。但是,1970年7月,美国国税局(IRS)宣布,不再有理由将免税范围扩大到实行种族歧视的私立大学和大学(见种族主义)。国税局于1970年11月30日将其免税挑战通知了鲍勃·琼斯大学官员,美国国税局于1971年初发布了《税收裁定》 71–447,要求所有慈善机构采纳并发布一项非歧视性政策,以遵守IRC第501(c)(3)和170节中的普通法概念。

1970年,鲍勃·琼斯大学(Bob Jones University)是一家非盈利性的宗教和教育机构,为5,000名从幼儿园到研究生院的学生提供服务。该大学不隶属于任何特定的宗教派别,但致力于基本主义宗教学说的教学和传播。课程中的所有课程都是从圣经的角度讲授的,所有老师都必须是大学领导者确定的虔诚的基督徒。大学的捐助者和管理人员坚持认为,圣经禁止异族约会和婚姻,而且非裔美国人被完全基于1971年以前的种族而被拒绝入学。

美国国税局(IRS)颁布第71-447号裁决后,大学官员接受了与同一种族的配偶结婚的非裔美国人的申请,但继续拒绝接纳未婚的非裔美国人。1975年,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在McCrary诉Runyon禁止私人机构排斥少数群体的决定之后,鲍勃·琼斯大学再次修改了政策,允许单身非洲裔美国学生入学,同时执行了一项严格的规定,禁止异族约会和结婚。违反或什至主张违反该规则的学生将被立即开除。该大学没有遵循并颁布第71-447号法令的非歧视性录取政策。

在未能通过行政程序恢复免税后,鲍勃·琼斯大学(Bob Jones University)试图禁止国税局撤销其免税,但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要求。国税局于1976年1月19日正式撤销了该大学的免税地位,使该命令可追溯至1970年12月1日,即该大学官员首次被告知该机构的免税状况处于危险之日。随后,大学官员对美国国税局提起诉讼,要求退还1975年向一名雇员支付的失业税21.00美元。联邦政府立即提出反诉,要求支付未付的失业税约490,000美元(含利息)。

南卡罗来纳州的联邦初审法院裁定IRS已超出其权限,下令其支付退款并驳回IRS的要求,促使IRS提起上诉。第四巡回法院推翻了IRS,认为该大学的录取政策违反了联邦法律和公共政策。第四巡回法庭认为,由于鲍勃·琼斯大学不能被视为慈善机构,因此根据IRC的规定不可抵扣该大学的捐款,而且国税局在撤销免税方面依法采取了适当行动。法院补充说,扩大该大学的免税地位无异于用公共税款补贴种族歧视。第四巡回法院以驳回该大学的诉讼并恢复政府对补缴税款的要求的指示,将争端重新审理。

在涉及戈德斯伯勒基督教学校的一个伴随案件中,第四巡回法院驳回了该学校要求获得免税地位的请求,并驳回了拒绝免税将侵犯其第一修正案权利的主张。像鲍勃·琼斯大学一样,戈德斯伯勒基督教学校的招生政策基于对圣经的解释,对非裔美国学生实行种族歧视。与鲍勃·琼斯案一样,第四巡回法院根据IRC第501(c)(3)节的规定,请愿人并不具备免税资格。美国最高法院在这两个案件中均授予证书,并在每个案件中确认了第四巡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