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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窃听技术

电子窃听技术
电子窃听技术
Anonim

电子窃听,即未经至少一名参与者的知情或同意而以电子方式拦截对话的行为。从历史上看,电子窃听的最常见形式是窃听,它监视电话和电报通信。在几乎所有司法管辖区中,出于商业或私人目的,在法律上均禁止这样做。

使用此技术来侦查犯罪或收集刑事诉讼证据已引起很大争议。反对者断言,政府在减少犯罪方面的合法利益并未超过侵犯公民的宪法或基本保证的巨大潜力,例如个人隐私和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自由。

窃听活动可以追溯到电讯通信的开始。在美国,早在1862年就颁布了禁止截取消息的州法规。电话线的窃听始于1890年代,并在最高法院Olmstead诉美国案(1928年)中被警察批准使用。 。联邦调查机关继续从事窃听活动,尽管国会在1934年颁布了限制措施,严格限制了在司法程序中使用被截取的材料作为可采证据。在1960年代和70年代,最高法院通过规避基于电子监视的起诉,力图保护个人免遭“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美国的某些州完全禁止窃听,而其他州则根据有效的法院命令授权进行窃听。随着1968年《犯罪控制法》的通过,国会授权在严格的司法控制下,对各种严重犯罪使用电子监视。

在英格兰,只有在严重犯罪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窃听,而这种拦截是很可能会导致定罪的,并且其他调查方法也没有成功。在大多数其他辖区中,应司法人员,检察官或警察的要求,在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窃听。通常需要法院下达命令,但在某些国家(例如丹麦和瑞典),紧急情况下会承认例外情况。

关于窃听的使用的通常模糊的标准也引起了关于其他收听设备的争议。晶体管,微电路和激光器,都是航天时代技术的产物,彻底改变了电子窃听技术。一组新的调查工具采用发射无线电波或激光束的射线枪的形状。射线从数百英尺远处对准被调查对象,并且可以不知不觉地拾起对话,然后将其返回给听众。传输激光束以传送许多英里的声音所需的功率非常小,并且比无线电信号更难检测到激光束。

收听设备的最有效和最便宜的形式是由集成微电路制成的无线电发射机。可以在比邮票更小更薄的材料上制造一百个典型的微电路。这样构造的发射器可以隐藏在纸牌中或墙纸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