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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迪恩诉温赖特案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
Anonim

Gideon诉Wainwright案,美国最高法院1963年3月18日裁定(9-0),要求各州向被控重罪的贫穷被告提供法律顾问。

该案的焦点是克拉伦斯·厄尔·基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他因涉嫌在1961年6月对佛罗里达州巴拿马城的泳池大厅进行盗窃而被判重罪。在他的初审中,他请求法院任命的律师,但被驳回。检察官派出目击者,是在发生闯入事件时在泳池大厅外看到吉迪恩的,但没有人看到吉迪恩犯罪。基甸对证人进行了盘问,但他无法弹their证人的可信度或指出证词中的矛盾之处。陪审团裁定他有罪,并被判处五年徒刑。

吉迪恩随后向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令,理由是他没有律师,因此被拒绝接受公正审判。该诉讼原本是Gideon诉Cochran案。后一个名称指佛罗里达州惩教司司长HG科克伦(J.)在美国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辩论时,路易·L·温赖特(Louie L. Wainwright)继位了科克伦(Cochran)。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维持下级法院的裁决后,吉迪恩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了请愿书,美国最高法院同意了此案。

当时,最高法院已经处理了若干与律师权有关的案件。在涉及“斯科茨伯勒男孩”的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1932年)一案中,九名黑人青年被判强奸两名白人妇女,法院裁定州法院必须为被控犯有死罪的贫穷被告提供法律顾问。但是,在Betts诉Brady案(1942年)中,法院裁定,在州重罪案件中,贫穷被告人无需指定律师,除非有特殊情况,特别是被告人文盲或精神上有障碍。

1963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在Gideon诉Wainwright案中听取了口头辩论。华盛顿特区的律师和未来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安倍·福塔斯(Abe Fortas)在高等法院免费代表基甸。他回避了更安全的说法,即基甸是特例,因为他只有八年级的教育。相反,福塔斯断言,无论有能力还是受过良好教育的被告,都不能对国家提供足够的自卫,而且美国宪法确保对所有被控犯有重罪的被告具有合法代表权。两个月后,法院一致接受了这一观点,裁定《第六修正案》在联邦法院确立的法律顾问权利也必须在州法院得到保障。法院明确拒绝了多数人在贝茨(Betts)所说的“任命律师不是一项基本权利,这对公正审判是必不可少的”,法院认为,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对各州具有强制性,该条款禁止各州使用。剥夺“在没有适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因此,该判决推翻了Betts诉Brady案。吉迪恩获得重审,1963年被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