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与政府

印度政府授权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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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印度政府法案,是英国议会在1773年至1935年间通过的规范印度政府的措施的继承。前几次法案(分别于1773年,1780年,1784年,1786年,1793年和1830年通过)被普遍称为东印度公司法案。随后的措施(主要是1833年,1853年,1858年,1919年和1935年)被称为《印度政府法》。

1773年的法令又称《管制法》,在孟加拉设立了威廉堡总督,对马德拉斯(今钦奈)和孟买(今孟买)拥有监督权。以英国首相威廉·皮特(William Pitt the Younger)的名字命名的皮特印度法案(1784)建立了英国政府和东印度公司的双重控制制度,该公司通过该制度保留了对商业和日常管理的控制权,但重要的政治事务留给了与英国政府直接联系的由三名董事组成的秘密委员会。这个制度一直持续到1858年。1813年的行为打破了该公司的贸易垄断,并允许传教士进入英属印度。 1833年的法案终止了公司的贸易,而1853年的法案终止了公司的赞助。 1858年的法案将公司的大部分权力移交给了王室。 1919年和1935年的法案是全面颁布的法案,前者对蒙塔古-切尔姆斯福德(Montagu-Chelmsford)改革进行法律表达,而后者则对1930-33年的宪法讨论结果进行法律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