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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错乱法

精神错乱法
精神错乱法
Anonim

精神错乱,在刑法中,对于缓解他们的行为刑事责任的人心理障碍或精神缺陷的条件。法律中使用的精神错乱测试并非旨在成为精神障碍的科学定义;相反,他们应确定无行为能力的人,其性质和程度应以社会权宜和正义为由拒绝承担刑事责任。

提出了各种关于精神错乱的法律标准,但都没有遭到批评。包括印度在内的英美体系主要根据著名的丹尼尔·纳格滕(Daniel M'Naghten)案为基础建立刑事责任法。在M'Naghten案(1843年)中,英国法官裁定:“以精神错乱为由建立抗辩,必须明确证明,在实施该行为时,该方被指控在这种缺陷下工作出于理智,出于心理疾病,不知道自己所从事行为的性质和质量;或者,如果他确实知道,那他不知道自己在做错什么。” 美国的一些法院走得更远,也免除了因“不可抗拒的冲动”而动摇的责任。

这些规则一直是引起强烈争议的对象。批评家指责他们表达了一种过分理化的精神障碍概念,反映了人类行为的过时观念。有人批评这些规则不以现代医学概念为基础,从而使精神科医生在提供专家证词方面的工作变得复杂。

美国的几个州,以及大多数联邦法院一次采用了美国法律协会的《刑法典》提议的测试。如果在行为发生时,被告由于精神错乱或缺陷而缺乏“足够的能力去欣赏其行为的犯罪性或使其行为符合被告的要求”,则该测试可为刑事指控提供辩护。法。” 在侧重于丧失能力的意愿和认知方面时,该测试与欧洲法规有很多共同点。例如,意大利刑法减轻了一个人的责任,即该人“被剥夺了理解或自愿的能力”。

在小约翰·辛克利(John W. Hinkley,Jr.)试图暗杀美国Pres之后,美国精神错乱法律的方向在1981年发生了重大变化。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联邦陪审团裁定欣克利因精神错乱而无罪,适用《刑法典》的制定。1984年,在欣克利(Hinkley)判决后对公众的强烈抗议做出了反应,国会否决了这种做法,并通过法规恢复了对精神错乱的考验,使其更接近M'Naghten规则。在许多州也发生了类似的反应,导致废除或进一步限制了精神错乱防御。一些州通过了法律,允许陪审团裁定被告“有罪但患有精神疾病”。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接受治疗,但判决仍然有效。

精神错乱的民法与普通法的不同之处是程序上的。大陆法典通常在确定责任时不使用非陪审团,而英语国家则使用。包括日本和英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地区确定了一种精神错乱形式,缺乏精神错乱,可以在减轻惩罚中予以考虑。

精神错乱被认为是免除责任的理由,理由是责任承担了做出基本道德区​​分的能力,并具有根据法律法规调整行为的权力。应当谴责这种疯狂的精神,因为它们在道德上不应该受到谴责,也不能受到刑事制裁威胁的威慑。批评者说,责任问题不如如何识别和对待受干扰的个人问题重要。另请参见责任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