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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住房

低收入住房
低收入住房
Anonim

低收入住房,也称为负担得起的住房,用于低收入的个人或家庭。尽管住房已被许多国际公约承认为一项人权,但低收入人群获得住房的机会常常成问题。各种州,私营和非营利部门的举措帮助低收入者获得了住房,许多小规模的行动试图单独或局部解决这一问题。

无论是通过有组织的公民抗命正式进行,还是通过蹲地和开垦废弃的土地和建筑物非正式地进行,历史上一直在努力立即解决低收入住房的需求。从Gerrard Winstanley到Diggers在英国内战期间开垦St. George's Hill的努力,到在主要城市的立交桥下建造简易避难所的过程,利用边际或未使用的资源一直是获得避难所的一种方法。尽管这种努力通常是短期的,但许多城市中心的棚户区已成为永久性住房。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南非德班,这些社区已经能够成功获得基本的市政服务。

信仰团体和社区团体在为因住房成本而无家可归或有无家可归风险的人们提供紧急住房和长期住房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一些举措是非常基本的。例如,在多伦多的“摆脱寒冷”计划中,教堂开放了他们的庇护所并为过夜的集会场所提供了庇护所,但通常只能在地板上提供垫子。天主教工人运动提供招待所,在那里运动成员与无家可归者一起生活在社区中。更多的制度性表达包括针对有特殊需求的人(例如,老年人或受虐妇女)或为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提供的招待所的非营利性住房倡议和房屋。人居署的负担得起的房屋所有权模式就是其中一项举措。

对经济适用房的需求导致了居民控制住房的各种模式。许多非营利性住房合作社,公社,有意社区和集体允许低收入者分享获得住房所需的资源。尽管有些这样的努力需要个人平等,但是其他一些却是在政府的支持下或在劳工,教会和合作组织的支持下发展起来的。确保此类项目的长期可及性很困难,并且通常需要政府立法或与项目发起人和资助者的有约束力的协议。尽管住房合作社和一些故意社区被证明是长期稳定的选择,但某些模式具有经常失败的传统,特别是公社和集体。

政府通常在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开发,管理和资金筹措中发挥关键作用。英格兰政府的住房,在日本开发新型经济适用房的税收抵免以及美国的个人补贴,都是政府促进低收入人群获得住房的各种方式。直接提供政府住房往往是西方城市化的战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迅速增长,但后来因造成贫困而被放弃。

作为替代方案,许多政府已资助私营部门发展经济适用房。已经尝试通过住房倡议或直接向个人提供发展税收抵免,免征发展税和税收以及提供租金收入支持,以鼓励营利性开发商建造住房或继续发展的方式。为低收入者提供

保障性住房的其他举措还包括土地信托和土地储备,这将建筑成本与征地成本分开。非营利性土地信托,市政当局或其他机构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建筑物是单独开发的,因此房屋的成本仅限于搭建和运营房屋。

许多司法管辖区尝试了分区限制和其他立法方法来维护和维护负担得起的住房,结果不一。当这些努力成为更广泛的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发展的一部分时,它们的效果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