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与政府

美国国家工业复苏法[1933]

美国国家工业复苏法[1933]
美国国家工业复苏法[1933]
Anonim

《国家工业复苏法》,美国劳工立法(1933年),是国会通过并得到Pres支持的多项措施之一。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致力于帮助国家从大萧条中恢复过来。《国家工业复苏法案》(NIRA)在美国历史上是一次不寻常的尝试,因为该法案暂停了反托拉斯法并支持了产业联盟。

根据NIRA,公司必须编写行业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守则,以有效地固定工资和价格,建立生产配额并限制其他公司加入联盟。这些法规是行业自我监管的一种形式,代表了对整个经济进行监管和规划以促进稳定增长并防止再次陷入萧条的尝试。

赋予雇员组织工会的权利,并且作为雇用条件,雇员无须参加或不参加劳工组织。在此法案颁布之前,法院维护了雇主竭尽全力防止成立工会的权利。公司可以解雇加入工会的工人,强迫他们签署保证不加入工会的雇佣条件,要求他们属于公司工会,并监视他们在工会成立之前停止工会。

该法律创建了国家恢复管理局(NRA)以促进合规。NRA主要从事为公司采用工业法规的制定,并有权与公司就工作时间,工资率和产品价格收取自愿协议。各个行业采用了500多个这样的代码,自愿遵守的公司可以在其设施中显示“蓝鹰”标志,表示NRA参与其中。

1935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就Schechter Poultry Corp.诉美国一案作出一致裁定,宣布NIRA违宪。法院裁定,NIRA违反了《宪法》将此类权力分配给国会,从而赋予了NRA立法权。但是,NIRA中的许多劳工规定在后来的立法中均已重新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