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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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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的劳动
有组织的劳动
Anonim

建立产业工会主义

随着1929年大萧条的爆发,美国的力量平衡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国家政治对有组织的劳动越来越有利。部分出于意识形态原因,部分是由于劳工对民主党的影响力日益增强,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共和党政府相比,富兰克林·罗斯福的《新政》被证明对工会的要求更加敏感。此外,到目前为止,工会的主要领导人-最重要的是,密西根州立大学的约翰·路易斯·路易斯和美国合并服装工人的西德尼·希尔曼-已经定义了该州最需要的劳工运动:保护工人的组织权利并进行集体谈判。这些权利原则上是根据1933年的《国家工业复兴法》(NIRA)第7(a)条主张的,然后通过1935年的《国家劳资关系法》而完全生效。后者通常被称为瓦格纳法,后者是立法禁止雇主干涉工人的组织权和支配其建立的组织的权利。它还定义了程序,通过多数程序,工人选择谈判代理人;要求雇主与此类代理商进行讨价还价,直至达成合同协议;并通过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建立了准司法机制来执行法律。美国雇主失去了他们在集体谈判中所享有的巨大的权力优势,但是作为交换,劳工运动承认了脱离国家的高度重视的独立性,而独立性是纯粹和简单的工会制度的核心要素。根据《瓦格纳法》(Wagner Act),集体谈判仍然是“自由”的,也就是说,协议的条款不是由国家强制执行的,但是框架本身确实受到了国家法规的保护。

与此同时,《新政》采取了缓解市场压力的措施,这种压力已促使美国雇主反工会。NIRA立法通过公平竞争法规,旨在使各行业对陷入萧条的市场进行卡特尔化。交换是完全有意的-向工人授予代表权,作为对工业授予市场控制权的价格。作为新政经济政策的基础,这种企图稳定工业的努力仅持续了​​两年,但是劳工权利和市场利益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最高法院于1935年使NIRA无效后得以幸存。

《瓦格纳法案》包含一个明确的经济原理:集体谈判将产生大规模购买力,这对于持续的经济增长至关重要。反过来,这预示了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政策,该政策通过管理需求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政府承销新政集体谈判系统的方式。联邦宏观经济政策(根据1946年《就业法》的规定)负责维持长期需求,而价格竞争则由恢复的主要行业的寡头垄断结构(或在运输和通讯部门,由直接州)牢牢控制规章制度),美国反工会主义的市场驱动基础似乎在战后时代中一直在发展。

对于关键的大规模生产部门中反工会的劳动过程基础,可以说大同小异。到1930年代,泰勒主义的工作控制危机已经过去。争论的焦点不再是管理者是否有权控制劳动过程,而只是他们如何执行劳动过程。正式的劳工关系政策迫在眉睫,几乎是系统性的。例如,在细分任务并精确定义任务的地方,必须遵循工作分类,并且随之而来的是薪酬公平原则。时间和运动研究是泰勒主义管理的另一支柱,在设定工作节奏方面具有客观,可检验的标准。但是,企业对这种形式化系统的承诺并不完善,在大萧条初期,该计划遭到了灾难性的破坏。对工作的不安全感和令人无法忍受的提速产生了普遍的愤怒,再加上新政机构和劳工运动的压力,迫使管理层动手。因此,在1933年至1936年之间(实际上是集体谈判开始之前),现代工作场所政体的所有关键要素或多或少都被落实到位:特定的,统一的工人权利(从资历和薪资平等开始);裁决由这些权利引起的不满的正式程序;以及用于实施申诉程序的车间代表结构。公司雇主更希望将这种制度保持在不工会条件下。确实,在他们努力植入所谓的员工代表计划(即公司工会)的过程中已初具规模,他们希望这些计划能够满足新政劳工政策的要求。但是,当该策略失败时,经理们准备按照《瓦格纳法》的规定,将其工作场所制度纳入与独立工会的合同关系中。

为了在这一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工人运动首先必须采用适合大规模生产行业的工业联合(即工厂范围)结构。问题在于,AFL致力于手工艺结构,并且在其宪法规则下,缺乏强迫会员工会将其对大规模生产部门手工艺工人所拥有的管辖权割让给新兴工业工会的手段。这种僵局只有在1935年的AFL内部分裂后才得以打破,导致在约翰·刘易斯(John L. Lewis)领导下形成了竞争对手的工业组织国会(CIO)。即使这样,一旦CIO工会在1936年和1937年的橡胶,汽车和钢铁行业取得了惊人的工会胜利,就必须满足第二个条件:CIO工会必须表现出执行工作场所正当程序合同条款的能力。纪律动荡。第二次世界大战使第二阶段完成。在战时的严格监管下,首席信息官与公司行业之间的机构关系得到了巩固,并且在战后不久罢工潮测试了这种关系的参数之后,随之而来的是整个行业的集体谈判制度,这种制度持续了40年。

工业联盟的斗争从美国蔓延到加拿大。在AFL的坚持下,TLC在1939年驱逐了国际CIO的加拿大分支机构。第二年,这些CIO工会加入了全加拿大劳工大会的残余,该大会于1927年根据工业工会的双重原则成立。和加拿大民族主义,与美国CIO建立隶属的加拿大劳工大会(CCL)。但是,只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组织现实才开始赶上这些超结构的发展。尽管在边界以南发生的事件引起了轰动,但加拿大运动在大萧条期间并未经历类似的组织激增。直到1944年2月,WL Mackenzie King战时政府才在Council PC 1003中发布命令,授予加拿大工人根据《瓦格纳法》已经享有的集体谈判权。但是,加拿大版本允许在讨价还价过程中进行更大程度的公众干预。劳资纠纷中的调查和冷静条款已成为加拿大政策的基石(可追溯至1907年麦肯齐·金的《工业纠纷调查法》),战时条件要求不罢工(与强制性包括约束性的不满仲裁有关)在工会合同中),这同样成为加拿大劳动关系法的永久特征。在战争年代,加拿大的CIO工会迅速组织了大规模生产部门。

到1950年代初,边界两边的组织情况都相似。在这两个国家中,有三分之一的非农业劳动力加入了工会。在这两个国家中,工业工会联合会的顶峰时期约为其历史悠久的手工业竞争对手的三分之二。冷战开始时,共产党参与的内部危机困扰着两国的劳工运动。尽管细节有所不同,但边境两边的结果却是一样的-1949年和1950年驱逐以共产党统治的工会。当美国工会解决分歧并于1955年合并为AFL–CIO时,加拿大联合会随后于明年参加了加拿大劳工大会(CLC)。到那时,所有加拿大工会主义者中有70%属于总部在美国的国际工会。可以说1950年代标志着这种历史趋势向着加拿大-美国一体化运动的最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