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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业务

合伙业务
合伙业务
Anonim

合伙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的自愿协会,目的是管理商业企业并分担其损益。在通常的合伙制中,每个普通合伙人都有全权代表公司开展业务;因此,合作伙伴既是所有者又是其合作伙伴的代理。每个合伙人不仅对公司承担的义务分别对第三人承担责任,而且对合伙人在公司业务范围内行事时所承担的义务也同样承担责任。

治理:网络,伙伴关系和包容性

尽管对新治理的讨论经常强调国家预防机制,但公共部门改革是一个连续的过程。通常,管理改革

如果合伙人已从个人资产中支付或被要求偿还公司的债权人,则可能期望其他合伙人以相等或其他商定的方式出资。但是,如果合作伙伴无力偿债,这种无限个人责任的补救措施可能是不够的。无限的个人责任已成为将合伙企业形式限制为小型企业的因素之一。

与公司不同,合伙制仅被视为以普通名称从事业务的人的集合,而不是与股东分开或分离的法人实体。这意味着合伙企业的收入仅作为合伙人的个人收入征税。尽管通常将公司组织为永久存在,但合伙人退出或死亡后,合伙可以随时解散。通过发行可转让股份可以避免解散,但是这种设备通常是不可行的,除非是大型组织,在大型组织中,就公司而言,运营控制可以集中在董事会中。在美国,对公司和合伙制混合结构的需求导致了有限责任公司(LLC)的创立,LLC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可以限制个人(如在公司中)的负债,同时也简化了税收通过将利润或损失转嫁给个人来获得收入(例如合伙企业)。LLCs最早于1977年在怀俄明州成立,到1996年已在所有50个州中采用。(另请参阅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