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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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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发现程序

审判或主要听证会检查并解决有争议的事实。但是,法律制度在审判前是否揭露事实以及如何揭露事实方面有很大不同。民法制度长期以来一直依靠司法指导的调查来发现相关事实。从历史上看,普通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成功地依靠告示书和审判证词达到相同的目的。由于当事方缺乏迫使其对手在审判前披露相关信息的工具,因此在普通法制度下进行审判有时会导致出乎意料的证词和证人的令人惊讶的启示。相比之下,英美平等法院没有听到现场证词,而是依靠从法庭收集的书面证词摘要。美国20世纪的中央法律改革结合了这两种习惯法传统,保留了集中审判和现场证言,但赋予当事方相互强迫的权力,以及与诉讼无关的其他各方披露相关案件的权力。试用前的信息。

这种发展的目标很简单:允许更彻底地准备和陈述案件;通过使各方承认其要求的真实价值来鼓励审前和解;在诉讼的早期阶段揭露不应审理的非实质性主张;并减少作为民事诉讼因素的意外因素。再加上提起诉讼的动议,在普通法制度的大多数民事诉讼中,发现成为重审的重心而不是审判的重心。

1938年,新的美国联邦法规极大地建立了发现过程的模型。在随后的几十年中,诉讼最多的州法院也随之效仿,要么采用联邦规则作为其程序系统,要么修改州立法以允许广泛的审前调查。此类制度赋予了律师权力,可以在审判前要求对手和其他证人公开其打算依靠的证据,在宣誓下回答书面或口头问题,出示文件和有形物品(例如土地,建筑物)。或机器)进行检查,并在必要时接受身体或心理检查。未经法院事先批准,可以使用大多数发现设备,并且程序在律师事务所进行。通常只有在有关发现有争议时才进行司法干预。

即使在这种广泛的发现机制中,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当事人与他的律师之间的通信受律师-客户特权的保护。除非寻求发现的一方对信息的实质性需求并且无法通过替代手段获得实质上等效的信息,否则无法发现由当事人或为当事人为未决诉讼而准备的材料和专家证言。在美国境外,发现的范围更加有限。在其他普通法制度中,发现仅限于可作为证据接受的文件,并且与美国的发现不同,发现通常仅限于对方可以明确识别的文件。民事法律制度依靠法官命令文件和证人的出示,因为它们与听证会有关。结果,除了在诉讼之前确保有可能遗失(例如,由于证人可能死亡)的证据的程序外,在民法国家中,很少有程序可以使当事方获得信息供以后使用。通常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现文档,尽管实际上打算使用文档的一方必须将其提供给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