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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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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时间,指法律或一般用法规定的地区或国家/地区的时间,作为民事时间。

时间:标准时间

当地平均太阳时间取决于经度。它每度向东前进四分钟。1869年,查尔斯·F·道德(Charles F. Dowd)

这个概念是在19世纪后期采用的,目的是消除由于每个社区使用其自己的太阳时间而引起的混乱。随着快速的铁路运输的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混淆了使用不同当地时间的分数的时间表,这些标准变得越来越必要。(当地时间随着经度的变化而连续变化。)最需要标准时间的是美国和加拿大,那里的长途铁路路线经过的时间与当地时间相差几个小时。加拿大铁路规划师和工程师桑福德·弗莱明爵士(Sandford Fleming)概述了1870年代后期全球标准时间的计划。根据这一倡议,1884年,来自27个国家的代表在华盛顿特区举行了会议,并商定了与现在使用的系统基本相同的系统。

本系统采用24个标准经度(从北极到南极,与赤道成直角的直线)相隔15°,从本初子午线开始穿过英格兰格林威治。从理论上讲,这些子午线是24个标准时区的中心,尽管实际上为了方便居民,这些时区经常被细分或改变形状。这种改变的一个显着例子是国际日期变更线向东延伸到太平洋岛国基里巴斯。每个区域的时间都是相同的,并且与法律和科学时间的国际基础(协调世界时)相差整数小时;分钟和秒是相同的。但是,在一些地区,保留的法定时间不是24个标准时区之一,因为实际上是半小时或四分之一小时的差异。此外,夏令时是一种常见的系统,通过该系统,时间比标准时间提前了一个小时,通常是在传统的醒来时间中延长夏令时,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延长一年的时间(通常在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