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方式与社会问题

宽容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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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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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im

容忍,拒绝对与现行规范或政策有异议的行为施加惩罚性制裁,或故意选择不干扰他人不赞成的行为。个人,社区或政府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表现出宽容。人们可以在整个历史上找到宽容的例子,但学者们通常将其现代根源定位于16世纪和17世纪宗教少数派争取获得不受国家迫害的礼拜权的斗争。因此,宽容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和实践的主要优点,得到了约翰·洛克,约翰·斯图尔特·米尔和约翰·罗尔斯等重要政治哲学家的认可,并且在各种当代政治和法律中都至关重要辩论,包括有关种族,性别和性取向的辩论。

宽容是消极自由

宽容一词源自拉丁语“ tolerare”(“忍受”或“忍受”),涉及两步过程,包括不赞成和不赞成:一个人否定地评判一个团体,实践或信念,但做出有意识的决定不要干扰或压制它。例如,统治精英可能会认为非常规宗教从根本上是错误的,其教义被完全误导了,尽管如此,他们仍然拥护信奉其权利的人免于法律制裁的权利。同样,不赞成同性恋的人可以支持立法,以基于自由或平等为由的基于性取向的歧视为非法。因此,在任何给定的社会领域中实现宽容都涉及个人或政府愿意为不受欢迎的群体提供保护,即使他们自己可能认为是错误的群体也是如此。

与诸如认可或接受之类的更广泛的术语相比,宽容是相当小的。作为英国哲学家以赛亚·柏林(Isaiah Berlin)所称的“消极自由”,其特征是不干涉或对个人行动没有外部限制,从历史上讲,宽容往往介于一方面受到迫害与完全自由与平等之间。其他。然而,这个最低限度的消极术语在代表旷日持久的少数民族对政治权利的更广泛理解方面,在旷日持久的斗争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宽容主义政治试图为这样的群体提供立足之地,因为他们为自己开辟了受保护的社会空间。它代表了对当代社会多样性的现实和持久性的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讲,像宽容这样的最低限度的术语可能需要政府采取广泛的行动,以保护不受欢迎的少数群体免受其公民或民间社会其他参与者的暴力侵害。

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宽容的原因千差万别。在某些情况下,出于审慎,战略或手段上的考虑,包括对持续迫害的社会成本的厌倦,导致精英们支持不受欢迎的群体成员的权利。在历史的其他方面,洛克对信仰问题上的自由同意的重要性的宗教信仰,例如洛克的思想,已经推动了宽容主义事业的发展。认识论的怀疑论,道德的相对论以及对自治作为人类基本价值的哲学承诺,也使宽容主义的思想和实践成为基础。换句话说,(个人或政府)宽容的做法可能反映也可能不反映“宽容”的美德或伦理;它可能会表达对特定情况的更为具体和特定的判断。

自由主义与宽容

从历史上看,宽容通常与宗教事务有关,因为边缘化或少数宗教团体寻求不受干扰地追随其良心的权利。学者们追寻现代宽容的根源可以追溯到近代欧洲早期的宗教战争以及17世纪的英格兰,那里的宗教问题与政治争端紧密相关,导致了一位国王的斩首(查理一世)和另一位国王的退位(詹姆斯二世)。这样的历史时代见证了支持宗教宽容的许多论点(哲学,政治,心理,神学,认识论,经济)的融合,以及在英国和法国(南特E下)的宽容主义力量的胜利。大陆。在较早的时代,在罗马帝国,奥斯曼小米制度(允许存在非穆斯林自主宗教团体)和中世纪思想家的工作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宽容制度,他们设想各种宗教的信徒和平共处。 。学者们还把宽容主义情绪完全置于西方传统之外,例如印度皇帝阿育王(公元前三世纪)。

然而,尽管有了这样的历史资源,但自由主义传统却最有力地阐明了宽容主义理想主义在现代性中的基础,意义和潜力。现代自由主义理论通常在宽容的基石上建立了解决社会差异和多样性的方法,作为解决社会分裂现象的蓝图。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的小册子《 Areopagitica》(1644年)以新闻自由为诉求,同时也捍卫了宗教少数群体的权利,因为弥尔顿所谴责的审查制度经常针对非常规的宗教论文。洛克的《关于宽容的信》(169​​0)通常被认为是宗教宽容的最重要的自由主义辩护,但是洛克的表述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其独创性,还在于洛克合成了一个世纪以上欧洲宽容论点的价值。 ,其中许多人本质上都是基督徒。反过来,洛克因的宽容通过影响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的“弗吉尼亚州建立宗教自由法案”而进入了美国传统,该法案于1779年首次起草,直到1786年才通过。

但是,正如对美国案件一样重要的是,洛克只是许多重要的现代近代人物之一(与米歇尔·德·蒙田·米歇尔,皮埃尔·贝勒和本尼迪克特·德·斯皮诺萨仅举几例),他们为宽容主义思想的传播做出了贡献。欧洲。法国和德国启蒙运动的重要思想家的作品,例如伏尔泰的《Traitésur latolérance》(1763;宽容条约)和伊曼纽尔·康德的《 Was istAufklärung?》。(1784;“什么是启蒙运动?”)—包容宗教事务中宽容的原因,并为启蒙运动倡导自由探究和思想和言论自由提供了模板。再后来,密尔(Mill)的《论自由》(1859)将自由主义的良知和言论辩护扩展为一种理论,该理论倡导个人有权在不伤害他人的事务上以其最深层的信念行事,不仅可以不受政治和法律制裁,而且可以不受制裁。也来自多数人的专制。

宽容在实践中和理论上一样重要,它是诸如教会和国家分离,宪法努力保护个人根据其最深层信念行动的能力等基本自由主义实践的概念基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1789年)和《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都规定了对良心和宗教的保护,而这些权利为人们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

宽容的问题超出了宗教的范围,延伸到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其他领域,在这个地方,不受欢迎或有争议的群体面临敌对环境,并需要保护免受国家干预或其在民间社会中的敌人。随着时间的流逝,宽容主义者的论点被用于保护由于种族,性别和政治观点而被边缘化的群体。在21世纪初,性取向问题继续引起法律和政治理论家的关注,他们探究了宽容的性质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