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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伦理与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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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伦理与政治哲学
自治伦理与政治哲学
Anonim

自治,在西方的伦理和政治哲学中,自治的状态或条件,或根据真实存在的理由,价值观或欲望来领导自己的生活。尽管自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该术语源自古希腊语中的autos,意思是“自我”,nomos意思是“规则”),但最有影响力的自治概念是现代的,它起源于18世纪和19世纪以伊曼纽尔·康德和约翰·斯图尔特·米尔的哲学为基础。

康德自治

对于康德来说,一个人只有在其选择和行为不受自身外部或非本质因素的影响时才具有自主权。因此,一个人缺乏自主权,或者是一个独立的人,其选择或行为受到诸如惯例,同伴压力,法律或宗教权威,上帝所觉察的意志甚至他自己的欲望等因素的影响。欲望与自我无关,这一事实表明,欲望与自我不同,它取决于人们发现自己的情况(例如,生活在18世纪的人不会拥有个人计算机,而生活在21世纪的人们(至少通常不会)不会使用便壶。但是,处境和愿望发生变化的人不会因此成为不同的人。即使所讨论的欲望不是一个人的社会环境的产物,而是源于一个人的生理,它们对拥有它的人来说仍然是无关紧要的。一个喜欢鱼子酱但不喜欢龙虾的人,如果要获得对龙虾的口味而对鱼子酱的口味丧失,就不会成为另一个人。

康德认为,相反,理性是自我的基本特征。因此,如果一个人的选择和行动完全由他的理性所指导,那么他们将具有自主权。康德很清楚,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如果理性地采取行动以达到某种外部目的(例如,满足对吃鱼子酱的渴望),就可以自治。以这种方式采取行动,仅仅是按照康德所说的“假想命令”-一种形式的规则,即“如果你想实现X,你就应该做Y”。因为由假设的命令引导的动作是由欲望驱动的,所以它们不能自动执行。因此,要以自治的归属为基础进行理性行事,一个人必须按照对所有处境相似的理性代理人有效的规则行事,无论他们的愿望如何。这项要求在康德的“绝对命令”中以笼统的方式表达,其中一个版本是:“仅根据您可以同时成为普遍的[道德]法则的格言行事”,即,每个相似位置的理性代理都应遵循的法律。例如,一个人的行为受到绝对命令指导的人就不会撒谎以获取好处,因为他不能始终如一地希望每个人都应遵循“说谎时有利于自己”的规则。如果每个人都遵守这一规则,那么没有人会相信其他任何人的话,没有人,包括打算说谎的人,将无法获得说谎的好处。

因此,自治需要按照绝对命令行事。此外,由于一个自治主体将其内在价值视为一种理性存在,因此他还必须承认所有其他理性存在的内在价值,因为他的理性代理与他人的理性代理之间没有相关的区别。因此,一个自治主体总是将理性的存在视为自身的目的(即,内在价值),而绝不仅仅将其视为手段(即,工具上有价值)。康德在第二类绝对命令中表达了这一结论,他认为这与第一类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