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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国际法

域外国际法
域外国际法
Anonim

治外法权,也称为治外法权,或外交豁免权在国际法中,外国或国际组织及其官方代表从其所在国家/地区的司法管辖区享有的豁免权。域外管辖权以实体或实体的形式延伸到外国或国际组织,其头,代表团,通航部队,战舰,特派团房屋和其他资产也是如此。它使他们在外国主权国家领土内免于当地司法程序,警察干预和其他限制措施。该词源于这样的虚构,即认为这些人或事物不在实际存在的主权国家领土之内。该学说起源于法国法学家皮埃尔·艾洛(Pierre Ayraut)(1536–1601),由于诸如雨果·格罗蒂乌斯(Hugo Grotius)(1583–1645)和塞缪尔·冯·普芬多夫(Samuel von Pufendorf)(1632–1694)等国家法律的经典著作而广为流传。直到18世纪末,域外性一词或与之对应的外来词才被使用。它是由乔治·弗里德里希·冯·马滕斯(Georg Friedrich von Martens,1756-1821年)使用而不是创造出来的,因此在法律词汇中占有一席之地。他于1788年出版的有关国家法的论着获得了国际声誉,并迅速翻译成多种语言,包括英语。

治外法权原则所包含的豁免的实际范围,视情况而定,取决于特定国家/地区适用的习惯国际法原则,特定的法规或行政法规或国际协定。该权利已扩展到外国水域的商船。

导致域外主义的出现的经典案例之一是外国主权者访问友好国家的案例。人们认识到,不能对主权行使任何地方管辖权,无论是刑事管辖权还是民事管辖权。该规则后来扩展到共和党国家元首。

大使和其他外交代表的治外法权同样源远流长。例如,在大不列颠女王安妮女王统治期间,俄罗斯大使因欠债而被捕,随后发生了国际事件,著名的《保护大使特权法》(1708年)获得通过。美国在1790年制定了基本相同的法规。1961年在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外交往来和豁免会议导致签署了《外交关系公约》。

似乎普遍同意,外交代表在其任职期间,完全免除其被认可州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根据《维也纳公约》,这种豁免权不仅适用于外交代表的家人及其工作人员。外交人员的使馆和住所不仅不受债权人程序的影响,而且不受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的进入。他们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用来向外界提供庇护是有争议的。美洲公约(1954年)制裁政治犯和难民的外交庇护。

外国领事官员不享有与外国外交使团工作人员同等程度的地方司法豁免权,与双边或多边条约相比,管辖领事豁免权的法律较少涉及已解决的习惯国际规则。

联合国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其官员以及会员国驻联合国代表团的成员在其所在国家的管辖范围内享有广泛的程序,财政和其他豁免权。在绝大多数会员国中,此事受联合国大会1946年通过的《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的约束。但是,由于美国和美国的美国包括联合国总部,瑞士在日内瓦设有联合国办事处。在美国,会员国的等级常驻代表以及所商定的职员常驻代表有权在该国境内享受习惯外交豁免。因此,例如,他们或他们的配偶可能不会在美国法院被指控违反交通法规。联合国官员和雇员,如果经国务院报告并得到国务院的接受,则同样享有某些特权和豁免,但仅享有其以公职身份进行的行为。另请参阅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