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与政府

美国逃亡奴役法令[1793,1850]

美国逃亡奴役法令[1793,1850]
美国逃亡奴役法令[1793,1850]
Anonim

逃亡奴隶的行为,在美国历史上,法律在1793年和1850年国会通过(1864年废止)所提供的扣押和谁从一个状态到另一个或进入联邦领土逃脱逃亡奴隶的回报。1793年的法律强制执行《美国宪法》第IV条第2款,授权任何联邦地方法官或巡回法院法官或任何州治安法官在不经陪审团审判的情况下,最终确定涉嫌逃犯的身份。

这项措施在北部各州遭到强烈反对,其中一些州颁布了个人自由法以阻碍联邦法律的执行。这些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上诉的逃犯有权进行陪审团审判。早在1810年,个人对1793年法律的不满就采取了通过地下铁路向从南方逃到新英格兰或加拿大的黑人奴隶提供系统性援助的形式。

南方要求更有效的立法的要求导致在1850年颁布了第二部《逃犯奴隶法》。根据该法律,逃犯不能自己出庭作证,也不允许陪审团审判。对拒绝执行法律或逃犯逃脱的联邦元帅施加了重罚。还对帮助奴隶逃脱的个人施加了惩罚。最后,根据1850年法案,在执行法律时,特别专员应与美国法院同时拥有管辖权。1850年措施的严厉性导致了滥用行为,并破坏了其目的。废奴主义者的人数增加了,地下铁路的运营效率更高,许多北部州都制定了新的人身自由法。这些州法律属于南卡罗来纳州在1860年12月正式提到的不满,作为其脱离联邦的理由。试图实施1850年的法律引起了极大的痛苦,可能与煽动局部敌对行为和领土上有关奴隶制的争议一样多。

在美国内战期间的一段时间内,在黑人从忠于联盟政府的边境州的大师逃亡的情况下,逃犯奴役法被认为仍然有效。直到1864年6月28日,这些行为才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