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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菲茨亚姆斯·斯蒂芬爵士,英国第一任男爵学者

詹姆斯·菲茨亚姆斯·斯蒂芬爵士,英国第一任男爵学者
詹姆斯·菲茨亚姆斯·斯蒂芬爵士,英国第一任男爵学者
Anonim

詹姆斯·菲茨杰姆斯·斯蒂芬爵士第一任男爵)(1829年3月3日出生,伦敦,1894年3月11日去世,英普斯维奇,萨福克,英语)。提案。他的《可起诉罪行法案》(1870年代末)虽然在英国从未颁布,但仍继续影响重塑英联邦国家和其他英语国家的刑法的企图。

詹姆斯爵士是文学评论家莱斯利·斯蒂芬爵士的哥哥,从1854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并为各种期刊,特别是《颇尔商城公报》撰写了涉及广泛主题的文章。他的《英国刑法通论》(1863年)是继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对《英国法律的评论》(1765-69年)之后首次尝试系统地阐明英国刑法学原理的首次尝试。更加雄心勃勃的是他的《英格兰刑法史》(1883年),尽管他的教条主义和偶尔不加批判地使用消息来源,但他的作品令人印象深刻。自由,平等,博爱(1873)阐述了他的反民主政治哲学,以回应约翰·斯图亚特·米尔(John Stuart Mill)的《论自由》(On Liberty)(1859)。

作为负责印度法律事务的英国总督理事会(1869-72年)的成员,斯蒂芬致力于印度法律的编纂和改革。随后,他准备了英国证据法(1876年)和刑法(1877年)的摘要。政治上的反对使得他无法在下议院引入《可公诉罪行法案》(实际上是一项全面的刑法)。从1879年到1891年,他是英国法院系统皇后法官部门的法官。1891年,他被任命为男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