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与政府

二十二修正案美国宪法

二十二修正案美国宪法
二十二修正案美国宪法
Anonim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修正案(1951年)美国宪法有效地限制两届美国总统可以服务的数量。这是Pres建立的胡佛委员会向美国国会提出的273项建议之一。哈里·杜鲁门(Harry S. Truman),以重组和改革联邦政府。它是1947年3月24日由美国国会正式提出的,并于1951年2月27日批准。

宪法没有规定总统任期的任何限制,实际上,正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主义者》第69期中所写的那样:“该县长当选四年;并应按照美国人民认为他值得他们信任的频率重新获得资格。” (汉密尔顿在第71届联邦制主义者中也主张延长美国总统的终身任期。)美国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选择在两任后退休,制定了事实上的非正式“法律”,该法律得到了尊重。该国首31位总统表示,总统任期两届后应该轮换任期。

没有明确的迹象表明,寻求修订的决定是由任何单一事件或权力滥用触发的。的确,在整个美国历史上,很少有总统曾表示愿意提供比传统的两个任期更多的服务。尤利西斯·格兰特(Ulysses S. Grant)于1880年寻求连任,但他被拒绝提名该党。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在1912年寻求第三任期,但失败了(这本来是他的第二次当选)。

然而,在1930年代,国家和全球背景中断了这两个期限的先例。

在大萧条中,民主党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在1932年赢得大选,并在1936年再次当选。1940年,由于欧洲卷入一场战争,这场战争威胁要吸引美国,并且没有明显的民主继任者可以巩固罗斯福(Roosevelt)此前曾表示过对第三任期的担忧,他同意打破华盛顿的先例。在危机中普遍改变领导权的不愿,对选民的思想造成了沉重打击–远远超过了人们对总统第三任期的根深蒂固的反对–罗斯福在1940年和1944年再次大获全胜。

继胡佛委员会成立后,共和党人在1946年选举后在国会中赢得多数席位之后,他们提出了一项修正案,将总统的任期限制为两个任期。该修正案规定总统任期不得超过十年。如果一个人不经选举就可以接任总统职务,并且任期不到两年,则可以连任两届。否则,当选总统的人最多只能当选一个任期。尽管有人呼吁废除该修正案,但由于该修正案不允许选民以民主方式选举自己选择的总统,因此多年来一直没有争议。尽管如此,赢得第二个任期的总统通常被称为“ lam脚鸭”,而争取他们的接班人的竞争往往甚至在他们就任第二个任期之前就开始了。

修正案全文为:

第1节:任何人不得当选总统两次以上,任职总统或担任总统超过两年的其他人当选总统的人应多次当选总统办公室。但是,本条不适用于国会提议时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得阻止在本条规定的任期内任职总统或担任总统的任何人。在该任期的剩余时间内从担任总统职务或担任总统开始运作。

第2条—除非该条款自国会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内,经数个国家的四分之三的立法机关批准为对《宪法》的修正,否则该条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