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法律与政府

第二十六修正案美国宪法

第二十六修正案美国宪法
第二十六修正案美国宪法
Anonim

美国宪法第二十六条修正案(1971年修正),扩大了18岁以上公民的投票权(选举权)。

传统上,尽管在1950年代以前,大多数州的投票年龄是21岁。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Dwight D. Eisenhower)表示支持降低它。但是,试图建立全国标准化投票年龄的尝试遭到了各州的反对。在1970年Pres。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M. Nixon)签署了《投票权法》(1965年)的延长,将所有联邦和州选举中投票的年龄降低到18岁。(尼克松本人对此规定的合宪性表示怀疑。)两个州(俄勒冈州) (德克萨斯州和德克萨斯州)提起诉讼,声称该法律违反了各州制定自己的投票年龄要求的保留权,美国最高法院在Oregon诉Mitchell(1970)一案中维持了这一主张。

针对这种挫折,尤其是在越南战争期间学生积极性的刺激下,以及在大多数州,可以征召18岁的孩子参加战争但在大多数州中不能参加联邦选举的事实,于是引入了修正案美国国会。它在1971年3月23日获得了国会的支持,并在1971年7月1日被各州批准,这标志着国会批准与批准美国历史修正案之间的最短间隔。一般事务管理人员于7月7日正式批准了《第二十六条修正案》。

修正案全文为:

第1节-年满18岁的美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年龄而被美国或任何国家拒绝或剥夺。

第2节-国会有权根据适当的法律执行本条。